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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承揽合同纠纷案

2024-01-20 工程案例

  案情介绍:于1984年10月2日与某村所属的四个乡民组签定一份《荒山承揽合同书》约好:承揽总面积300亩。两边一同还约好:造林时刻从1984年10月至1985年12月;分年造林方案只能提前完成,不得延期;如当年使命无特别原因未完成,必须向发包方交纳延期美化费,每亩一年3元,或由发包方回收山场转包。至1991年末,承揽范围内仍有部分面积是荒山。1991年 ...

  于1984年10月2日与某村所属的四个乡民组签定一份《荒山承揽合同书》约好:承揽总面积300亩。两边一同还约好:造林时刻从1984年10月至1985年12月;分年造林方案只能提前完成,不得延期;如当年使命无特别原因未完成,必须向发包方交纳延期美化费,每亩一年3元,或由发包方回收山场转包。至1991年末,承揽范围内仍有部分面积是荒山。1991年,省政府提出“5年内扫尾荒山的标语”,为呼应省政府标语,1991年年末,村委在乡政府的要求下经几回和谐后,安排四个乡民组对未造林部分的荒山进行了造林美化会战。1992年3月12日,其间一乡民组依据和谐结果与签定了《关于黄龙摆尾山皮造林属权协议》,对两边林地四至、权益作出了约好。2008年进行林改,向政府主管部门请求处理《荒山承揽合同书》中所有山林的林权证,乡民组提出异议后,政府主管部门未向发放林权证。遂向法院提申述讼要求:1、承认与乡民组在1984年10月2日签定并经公证的《荒山承揽合同书》约好、由实践运营的荒山面积为300亩;2、判令乡民组当即补偿20000元。自己作为乡民组的托付署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法院作出(2011)贵民一初字第1504号民事裁决书,驳回的申述。

  本案是一同林业承揽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实践主是争议山场运用林(即林木所有权)的争议。自己从两个方面提出署理定见:一、提起民事诉讼程序不合法,以为此事应由人民政府处理,对政府处理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程序不合法。二、两边1992年3月12日签定的《关于黄龙摆尾山皮造林属权协议》是对两边1984年10月2日签定的《荒山承揽协议》内容做的改变,承揽的面积已产生显着的改变,并且尔后,乡民组一直对所造林进行着运营管理,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终究法院采用了自己的署理定见,裁决驳回的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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