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30日安福县浒坑镇瓦楼村村委会干部在未举行乡民会议和乡民代表大会的情况下,与不属同一团体经济组织的舒河志签定了《荒山承揽合同》,合同约好,舒河志承揽浒坑镇瓦楼村“安源”、“安源背”两块山场,两块山场的面积合计1000余亩,承揽期限为50年,承揽金额为3000元(无林木收益分红约好)。2012年村委新班子就任后,以原村委没有举行乡民会议和乡民代表大会为由向法院申述要求,承认安福县浒坑镇瓦楼村乡民委员会与舒河志签定的《荒山承揽合同》无效。
未举行乡民会议,村委对外签定的荒山承揽合同是否有用?对此,有以下两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安福县浒坑镇瓦楼村村委与舒河志签定的荒山承揽合同无效,因为两边签定合一起未举行乡民会议和乡民代表大会,违反了法令的强制性规则,属无效合同。
第二种定见以为:安福县浒坑镇瓦楼村村委与舒河志签定的荒山承揽合同有用。因为两边签定合一起未举行乡民会议和乡民代表大会,违反的是《农村土地承揽法》第四十八条和《土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则,但该规则归于管理性规则,并不是合同法上所要求的强制性规则。因而合同有用。
一、《合同法》第52条规则,无效合同的品种应该包含如下几种:(一)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而缔结的危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二)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三)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的合同 (四)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五)违反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的合同。《合同法解说(二)》第14条承认,这儿所谓的“强制性规则”仅指效能性强制性规则。关于强制性效能性规则的区别办法有三:1、法令、法规规则违反该规则,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为当然的效能性规则;2、法令、法规尽管没有规则:违反其规则,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但违反该规则若使合同持续有用将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也归于效能性规则;3、法令、法规没有规则:违反其规则,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尽管违反该规则,但若使合同持续有用并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仅仅危害当事人利益的,归于撤销性规则(管理性规则)。从上可得知,《农村土地承揽法》第四十八条和《土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则属管理性规则,违反该规则并不导致合同无效。
二、即便上述合同违反的是强制性规则,但过后通过乡民的追认,合同也是有用的。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团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揽,应当事前经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许三分之二以上乡民代表的赞同。这条的意思可理解为:假如未经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许三分之二以上乡民代表的赞同,那么村委就无权处置团体所有的土地,尽管安福县浒坑镇瓦楼村村委归于无权处置,可是因为过后乡民在村务公开没有提出异议,一起乡民也收取和享有了承揽租金,那么该行为就归于清晰的追认行为。
三、安福县浒坑镇瓦楼村村委与舒河志具有相对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在签定的荒山承揽合同的过程中意思表明实在,不违反法令和社会公共利益。一起合同的签定也契合合同有用的方式要件。因而安福县浒坑镇瓦楼村村委与舒河志签定的荒山承揽合同是有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