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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荒漠化防治推进以地换林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4-02-19 工程案例

  为贯彻落实银川市《关于深入推动山林权改革加快植绿增绿护绿步伐的实施方案》(银党办〔2021〕75号),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荒漠化防治,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林业、发展林业的活力,实现国土增绿、林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法规,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2021〕19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山林权改革专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引导社会资本进山入林推进以林养林以地换林指导意见》(宁山林权改办发 〔2021〕11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关于加强荒漠化综合防治和推进“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及习视察宁夏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十三届五次全会和银川市十五届九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着力提升ECO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加大ECO保护力度,着力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监管,切实发挥银川市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水平发展先行区建设中的示范引领作用。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鼓励企业和社会各界热情参加荒漠化防治,进一步营造全社会植绿增绿护绿氛围,推进国土绿化由快速地增长转为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巩固和提升国家森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创建水平,全面改善人居生态环境质量。

  ——坚持科学谋划、规划引领。坚持规划引领,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将荒漠化防治重点项目、林业产业及林下经济发展的空间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在符合法律和法规政策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合理的安排荒漠化防治区域内各类空间用地规模、结构、布局,并明确市场主体投资方向、重点领域和范围。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着力提升ECO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加大ECO保护修复力度,拓宽“绿水青山”转化“金山银山”的路径。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大管理、投入和监督力度,为市场主体投资荒漠化防治营造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增强市场主体参与的获得感和荣誉感,促进全社会关心支持荒漠化防治事业。

  ——坚持用途管制、依法实施。落实《森林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统筹考虑自然生态整体性和系统性,开展科学评估,强化用途管制,严禁任意改变用途,杜绝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一)鼓励国有企业发挥带头引领作用,支持各类市场主体流转、承包“四荒地”造林,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引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方法因地制宜开展荒漠化防治,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双赢。

  (二)鼓励市场主体以国家政策为指导,以法律为依据,在确权、确地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土地流转、承包(耕地除外)。

  (三)市场主体应根据《造林技术规程》《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管理规定(试行)》《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等相关要求科学编制作业设计文本,坚持尊重自然、适地适树的原则,科学开展营造林,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四)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

  (一)经济林用地配置。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对市场主体流转、承包土地面积(耕地除外)在100公顷及以上的,合理配置30%的土地用于发展经济林,充分发挥经济林培育森林、保护生态、营造景观等多种功能和优势,大力发展与经济林紧密结合的观光采摘、农事体验、休闲游憩、林下经济等,进一步拓宽经济林产业发展领域,不断提高发展经济林的综合效益,保证市场主体基本能够以经济林养生态林,实现国土增绿、生态保护、促农增收。

  (二)林业生产辅助用地配置。对流转、承包土地(耕地除外)造林的市场主体,结合林业生产实际需求,严格控制在《森林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范围内按照《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标准》(试行)就地配置一定比例的林业生产辅助用地,尽可能兼顾多用途需求,推进资源复合利用,科学确定林业生产辅助用地规模,满足林业生产经营实际需求的必要性工程设施,切实保障森林经营活动依法有序开展。

  (三)建设用地配置。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计划建设用地指标,对签订5年以上土地流转、承包合同并集中连片开展国土绿化、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市场经营主体,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林下种养、森林康养、生态旅游、经济林及林产品加工等生态产业开发。其中造林面积集中连片且达到100公顷及以上的,可配置造林总面积3%(不超过5公顷)计划建设用地指标;造林面积集中连片且在100公顷以下的,可配置造林总面积1.5%的计划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市场主体生产经营需求。市场主体造林面积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若验收不合格或未能进行造林,或造林面积不达标,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时,无偿收回已配置的计划建设用地指标。

  建设用地配置方式:建设用地配置可采用划拨、出让、出租等方式。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下,其中符合公益性使用条件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其所有者职责代理履行主体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的用地,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根据法律规定,按用途分有不同的年限。对于符合出租条件的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程序可参照出让程序实施,由其所有者职责代理履行主体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一)市场主体必须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根据《造林技术规程》《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管理规定(试行)》《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等有关要求,科学编制作业设计文本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二)符合准入条件,由参与的市场主体提出土地性质核查申请,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土地性质核查证明后报市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指标,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申请者提出的内容,核准计划建设用地指标,并与市场主体签订以地换林协议书,明确约定造林面积、类型、范围等。

  (三)行业主管部门对市场经营主体造林规模和预期目标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市场经营主体持验收证依法办理用地审批和供地手续。

  (一)产权激励模式。市场主体投资荒漠化防治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经审批允许其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生态产业开发,并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等相关权益。

  (二)要素保障政策。以林地综合利用、发展生态旅游、异地配套建设用地等模式,大力培育新型绿化经营主体、增加绿化投入、提高绿化效率、加快绿化步伐,对林下种养、森林康养、生态旅游、经济林及林产品加工设施用地审核审批开启绿色通道,为市场主体投资发展林业产品营造良好环境,引导市场主体投资国土绿化。

  (三)财税金融政策。市场经营主体依法享受法律规定的各类税收政策,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策性林权担保作用,加大对涉林企业、乡村集体、经营大户、家庭农场和个体林农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支持力度;已完成林权制度改革、产权明晰、管理正常的林地,市场主体可自主选择购买森林保险,防范和保障受损森林资源及时得到恢复,降低林业投融资的风险,促进林业持续经营;林下种养、采集加工、林下产品、林下经济、森林景观利用、品牌培育、国土绿化建设等享受相应财政扶持政策补助,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业贷款贴息等;造林符合《银川市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生态公益林建设补偿办法》《银川市生态公益林养护管理补偿办法》补偿条件的,可享受市财政造林补贴和养护补贴。

  (四)择优引入社会资本。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市场主体相关信息进行核实,择优引入社会资本,依法依规确定市场主体暨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人,并签订荒漠化防治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等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项目基本情况、市场主体遴选结果等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告或公示。

  (五)加强监督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对市场主体行为的监督,指导市场主体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禁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严格城镇开发边界外的空间准入,落实国家有关空间准入规则,严格林地用途管制。指导市场主体按照相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荒漠化防治项目,及时纠正项目实施中不科学、不规范或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问题,推动林业发展精细化管理。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撂荒林地,防止破坏生态环境、森林资源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林业市场主体持续健康发展。

  (六)加强宣传引导。充分的利用媒体优势,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以地换林相关政策,让市场主体充分了解参与内容、方式、程序及投资回报等相关政策,努力提高全民绿化意识,营造良好社会风尚。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做好政策宣传讲解,增强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到植绿增绿护绿中来。

  (一)对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用地指标的,依照有关规定追回建设用地指标,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市场主体通过本意见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履行林地种植、养护等义务,不得擅自改变造林面积、位置等,违反本意见规定或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限期未恢复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和法律文书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相关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