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适龄公民为国土绿化无报酬地完成法定工作量的植树、种草、种花、整地、育苗、抚育、管护以及其他与绿化有关的任务。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适龄公民和年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适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外,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植树义务。
年满十一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够准确的通过真实的情况,有组织地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义务植树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规划,把义务植树组织管理和种苗、林木抚育补贴等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把义务植树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造林绿化和生态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植树和城乡造林绿化工作。绿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义务植树和城乡造林绿化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城乡适龄公民应当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统一组织和安排下履行植树义务。
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的适龄公民,根据真实的情况可以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直接安排,由所在单位、学校组织履行植树义务。
第八条每年4月中旬至5月中旬为本省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月。市(地,下同)、县(县级市、区,下同)能够准确的通过当地天气特征情况确定具体的义务植树活动时间。
第九条相关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义务植树、国土绿化的公益宣传,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月期间集中宣传报道,增强公民义务植树意识和生态文明意识。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对在义务植树和绿化活动中成绩非常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制定全省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市、县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该依据上一级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制定本行政区的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植树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城乡造林绿化规划,并在城区预留造林绿化用地。
第十二条适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义务,或者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尽责方式完成相应劳动量的任务。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应该依据义务植树年度实施计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将义务植树任务下达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将任务分解落实到村民组和社区。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监督、考核本行政区域适龄公民义务植树的尽责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单位和适龄公民建立义务植树登记、考核、统计制度。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义务植树地点进行统筹安排。义务植树地点由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确定,也可以由组织履行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自行选择,但应当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绿化费收缴标准和收入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用于义务植树的苗木,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的品种和标准,能够最终靠下列途径解决:
第十九条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造林作业规程栽植树木。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对本行政区域内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技术指导。
第二十条义务栽植的树木验收后由林权所有者、承包经营者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单位或个人管护。承担管护责任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落实管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对适龄公民义务植树任务完成情况做检查,对无故不履行义务的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二十二条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树木的权属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在集体所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归集体土地所有者所有;没有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公民履行义务植树情况进行抽检,统计义务植树尽责率。
市、县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本行政区域每年义务植树完成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或者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负责管护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管护责任造成林木丢失、损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责令限期补植;逾期未补植的,处以林木价值二倍罚款。
第二十六条铁路、煤炭、石油、交通、水利、监狱等有法定植树任务的部门应当设立绿化委员会,除完成本部门的植树任务外,还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统一安排,组织本部门职工履行植树义务。
驻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武警部队,按照国务院、的有关法律法规参加义务植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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