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3月,高某与某村委会签定承揽合同,约好由高某承揽案涉荒山林场。1995年1月两边签定合同,约好高某承揽荒山约250亩,承揽期限至2016年1月,承揽期间全部附属物归高某全部,税金等全部费用由高某承当,到期后高某享有优先承揽权,承揽期间内假如村团体或国家需用时,村团体有权停止合同回收承揽荒山,但全部附属物归高某全部。2005年12月,原国家林业局同意设立案涉国家级森林公园。高某承揽的案涉荒山被划入该国家森林公园。高某提起本案诉讼,恳求判令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郑市政府)、某林业局、某管委会对其承揽的250亩荒山上的全部森林及附属物划入国家级森林公园及公益林依法作出补偿决议。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豫01行初356号行政判定:新郑市政府于判定收效之日起60日内依法对高某原承揽的荒山上的附属物作出补偿决议。新郑市政府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2021)豫行终1638号行政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收效裁判以为:新郑市政府系本案适格被告。本案中,案涉林地由高某自1988年与地点村团体签定承揽合同后,开端享有林地承揽经营权,从承揽合同内容约好看,高某签定合同的收益来自于对果树及成材林的经营管理。高某原承揽的荒山被划入国家级森林公园,虽没行政决议确认征收该荒山及荒山上的林木,但划入国家级森林公园之后,对高某行使树木全部权发生了控制,高某对案涉林地承揽经营受到了约束,其承揽经营权力的减损客观存在,新郑市政府应当对高某的丢失进行补偿,确认行政机关要选用相似征收的方法,对该控制行为发生的危害进行补偿并无不当。
行政机关对土地运用等作出的约束行为直接引发当事人产业权益显着减损,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行政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一审: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行初356号行政判定(2021年8月27日)二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行终1638号行政判定(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