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在政策支持方面明确: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原则,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参与森林工程建设。对私人投资的公益性林业项目,给予政策、信贷和权益保护等方面与国有林场平等待遇,对捐资造林数额较大的单位和个人,可授予绿化冠名权。采取担保、贴息等方式,支持木竹加工、森林旅游等特色林产业发展和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引种驯化、品种选育、良种推广及种子贮备、专业林业保护防治。减轻林业税费负担,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从事林木种植、苗木生产、树种培育及林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新建商品林的育林基金实行全额返还,专项用于林业建设。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级金融机构要建立完善林权、林木抵押贷款办法,筹建林业担保公司,积极支持林业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和商品林基地建设,扩大面向林农的和联保贷款。按照“政府支持,林农、林业企业自愿”的原则,探索森林火灾、有害生物侵害保险业务,逐步扩大林保品种和范围。
二是在配套改革方面,以全方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着力点,激发广大林农“耕山致富”的积极性,努力完善林业发展体制。加快培育现代林业市场体系,筹建林业要素市场,组建森林资源资产评定估计和司法鉴定机构,规范林业产权交易和收费行为。健全林业产权交易市场信息采集和联网发布系统,建立林产品价格及供求信息综合发布平台,逐步实现全市林业产权联网交易。培育区域性和全市性林业行业协会,形成品牌统一、价格调控和利益协调的机制。推行订单生产,允许农民生产的木材产销直接见面,拓宽农民进入市场的渠道。
三是鼓励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学技术人员、私营企业主、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员等,以单独或合伙投资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谁投资、谁受益”的政策。
四是征占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五是对个人、单位租赁承包土地,新造成片公益林或商品林达到一定规模的,允许其使用不超过3%的土地依法建设与绿地相协调的配套设施。
四是允许以林地、林木等森林资源进行抵押贷款。对贷款到期后无法还贷,且经招标拍卖仍无法变现的抵押林木,符合采伐条件的,优先安排采伐指标。
六是对林业企业和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发展木竹加工、森林旅游、苗木花卉、森林食品等四大特色林业产业项目的贷款贴息。
七是积极支持林业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和商品林基地建设,扩大面向林农的和联保贷款。按照“政府支持,林农、林业企业自愿”的原则,探索森林火灾、有害生物侵害保险业务,逐步扩大林保品种和范围,所需保费由政府和业主共同负担。鼓励业主和社会资本投资森林工程。支持合乎条件的林业企业上市融资和进行民间融资。
为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面向社会搭建一个公益性的林业要素管理和服务平台,将林业管理中属于服务职能和有利于森林、林木、林地流转的各种林业生产要素逐步电子化、信息化、公开化、合理化,各省林区拟建一个林业要素市场,确保各种林业生产要素公平交易,合理流转。
对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一定要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对于自留山和责任山的流转,直接与林农进行洽谈即可。流转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及时到区林业局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流转有效期间,对荒山进行造林后,如果是纳入国家林业生态建设工程规划(比如我市的森林工程等),或者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中给予安排的荒山造林,经检查验收合格后,依照国家对林业生态工程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并可依法享有以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