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四荒”土地使用权租赁不受最长20年租赁期限制_工程案例_hth下载/华体会HTH官方

案例分析 “四荒”土地使用权租赁不受最长20年租赁期限制

2024-04-24 工程案例

  关于案涉土地租赁期限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1999〕102号)》规定,承包、租赁或拍卖“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对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四荒”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的期限最长不允许超出50年。据此,案涉土地租赁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租赁期限最长20年的限制。王典与彭家寨村委会签订的《荒山荒沟租赁协议书》《协议书》《荒山荒沟租赁补充协议书》约定的租赁期限具有法律根据。彭家寨村委会上诉认为土地租赁期限超过20年,应为无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市城西区彭家寨镇彭家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川南路71号。

  上诉人王典因与上诉人西宁市城西区彭家寨镇彭家寨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彭家寨村委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01民初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娟、张岳,上诉人彭家寨村委会的负责人杨文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财、李雯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典上诉请求:1.维持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01民初5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第二项,改判支持王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由彭家寨村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在确认王典与彭家寨村委会签订的三份合同合法有效的基础上,认为“火烧沟生态修复、景观绿化种植基本完成,王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合同目的不能够实现”属错误认定,案涉土地由青海天迈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并进行绿化,并不能成为客观上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够实现的理由。2.彭家寨村委会的行为构成违约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其应当承担赔偿王典损失100万元的法律责任。王典的具体损失具有确定性,自2012年起,王典将案涉土地承租给马立龙、郭春水、青海博今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等个人和企业,租金每年共计50万元整,该金额是确定的。3.王典在2012年以前就已完成了案涉土地的平整、建设等工作,平整土地、垫沟、修路、拉电投资近400万元。4.一审法院以王典未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为由,对王典主张的100万元损失不予支持,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一审法院在认定王典与彭家寨村委会签订的《协议书》《荒山荒沟租赁协议书》《荒山荒沟租赁补充协议书》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却判令驳回王典要求彭家寨村委会继续履行上述协议并赔偿相应的损失的诉求,严重损害了王典的合法权益。

  彭家寨村委会辩称,1.王典与时任村委会负责人罗文虎个人签订的《协议书》《荒山荒沟租赁补充协议书》是无效的,一审法院认定有效,属适用法律错误。2.2002年《协议书》和2006年《荒山荒沟租赁补充协议书》内容属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但该两份合同签订时并未经村民会议讨论,且村内无一人知晓此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属无效合同。3.上述两份合同系王典和时任村委会负责人罗文虎恶意串通订立,严重侵害了彭家寨村集体利益,王典明知上述协议涉及彭家寨全体村民重大利益,签订合同时不要求罗文虎提供对此事项的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等材料,表明王典并非善意相对人。4.从该两份合同的形式来看,不符合常理。2002年《协议书》仅有罗文虎个人签字,无村委会公章,且内容涉及彭家寨村委会与王典2004年签订的《荒山荒沟租赁协议书》未约定的土地四至。2006年《荒山荒沟租赁补充协议书》打印在青海省草原总站的纸张上不符合常理。

  彭家寨村委会上诉请求:1.撤销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01民初5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依法确认《协议书》《荒山荒沟租赁补充协议书》无效,《荒山荒沟租赁协议书》已于2018年4月解除。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王典承担。事实和理由:案涉三份合同的内容显失公平,其真实性高度存疑,且合同内容涉及全村村民重大利益,在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其他村民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罗文虎私自与王典签订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且本案不排除王典与罗文虎存在恶意串通损害村集体利益的行为。王典已于2018年4月收到彭家寨村委会送达的解除协议通知书,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王典未行使异议权,根据法律规定,《荒山荒沟租赁协议书》早在2018年4月已经解除。即便案涉三份合同被认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对租赁期二十年的强制性规定,故案涉合同中关于租赁期限约定超过20年的部分,应属无效。

  王典辩称,案涉合同并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且显失公平的合同应当是可撤销而非无效。彭家寨村委会没有证据证明王典与罗文虎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自2019年拆迁时,双方已经履行了长达17年的时间,在17年的时间内,案涉的土地由王典平整管理和使用,且每年定期向彭家寨村委会交租金。彭家寨村委会负责人杨文海也和王典就租金事宜多次协商。王典与彭家寨村委会之前签订的合同是租赁期限是10年,后来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延长租赁期限,并不是法律规定租赁期限一次性约定超过20年,属于无效的情形。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8月6日彭家寨村委会(包含火西村)与王典签订《协议书》约定,彭家寨村委会为了开发利用荒山荒沟,变荒山荒沟为可用土地。现约定王典全额出资平整荒山荒沟和道路改造,彭家寨村委会不承担费用。道路改造好后,彭家寨火烧沟内和火西村许多荒地将成为经济用地,也可方便火西村村民出行,平整后的土地归王典建设砖厂。双方初步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一、王典出资平整沟堑山地,再从外面拉渣土或垃圾用以建设砖厂和建设大型凉土坯场的用地。二、平整的具置:西宁市城西区彭家寨火烧沟内,即西面以沟里头大坝为界,现在行走的道路为界,南面以镰刀湾北面为界,东面以崖沟为界,北面以大沟滩门为界。三、现在只有3.5亩可用之地,王典投资,王典平整多少使用多少,以具置最大化利用为标准平整荒山荒沟,待改造到可修建制砖厂可用之地时。彭家寨村委会承诺象征性收取土地租金,双方协商租赁年限后再签合同。四、荒山荒沟改造平整时,王典必须铺设一条便捷的道路,以供彭家寨和火西村村民使用。王典不得无故断路,路权归彭家寨所有,王典无偿修路。彭家寨火西村村民不得破坏王典制砖厂的任何设备和财产。五、双方一定要遵守所签协议,由于一方不履行协议的,以致给对方遭受的经济损失,违约一方应承担损失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2004年11月19日,彭家寨村委会与王典签订《荒山荒沟租赁协议书》约定,一、彭家寨村委会同意将城西区彭家寨村西山狼子沟门荒山荒沟租赁给王典,租赁时间为19年,即从2005年3月15日至2024年3月15日。二、租赁期间,2005年3月15日至2015年3月15日王典向彭家寨村委会每年交纳租赁费1000元;2015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王典需向彭家寨村委会每年交纳租赁费3万元;2020年3月15日至2024年3月15日每年交纳5万元。三、荒山荒沟由王典负责平整,平整费用由王典承担…;四、租赁期间的土地使用权归王典,其经营活动方式由王典决定,彭家寨村委会应为王典持续经营创造必要条件。王典经营期间,如发生与彭家寨土地使用权有关的纠纷,应通知王典,彭家寨村委会应承担调停、解决纠纷的责任,因纠纷造成王典经济损失,彭家寨村委会要承担王典的经济损失。五、彭家寨村委会、王典双方一定要遵守所签协议,由于一方不履行协议以致双方遭受经济损失,违约一方应承担受损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如遇国家建设等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造成双方利益受损,双方均各自承担所受损失。

  2006年4月10日,彭家寨村委会与王典签订《荒山荒沟租赁补充协议书》约定,双方于2004年11月19日签订《荒山荒沟租赁协议书》,在执行过程中条件变更,现就部分条件作如下补充修改:一、租赁期限:……现政府政策变化,企业设备报废,致王典造成投资损失巨大,原协议签订的时间也不足以满足彭家寨村委会招商时的真实意思。根据王典要求,彭家寨村委会同意将租赁期限再延长10年,即2005年3月15日至2034年3月15日止。二、租赁费用:原协议期间的租费不变,补充协议延长10年,租金调整为每年6万元。三、具置:王典租赁的荒山为彭家寨村南狼子沟口,即西面以沟里头筑建大坝为界,南面以养猪场为界,东面以崖沟为界,北面以王生建材厂为界。四、特别约定:为维护双方协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除国家强制征用外,双方均不得单方解除协议。若一方违约解除协议,应依法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其赔偿金额包括直接投资损失和可得利益。若协议期内政府强制征用租赁土地,彭家寨村委会原有3.5亩可用地的征地款归彭家寨村委会,其余王典平整土地的征地款70%归王典,30%归彭家寨村委会分配,以弥补王典可能的投资损失。租赁期满后,地上所有不动产归彭家寨村委会所有。

  彭家寨村委会与王典签订合同后,即交付土地给王典。王典交纳租金押金2万元,2005年3月15日至2015年3月15日10年租金在押金中扣除1万元;2015年12月16日、2016年10月11日、2017年6月21日、2017年7月4日王典分别向彭家寨村委会交纳租金3万元,另王典向彭家寨村委会账户中转款3万元。

  2018年2月8日,彭家寨村委会与青海天迈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青海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彭家寨村委会经村民会议同意,将位于彭家寨村火烧沟范围内面积822.01亩集体土地流转承包给青海天迈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土地用途为城西区人民政府火烧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承包形式为公司流转承包经营。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为50年,自2018年2月8日至2068年2月8日止。该土地的土地流转资金每年340万元。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

  在本案审理期间,王典申请对彭家寨村委会提交的承诺书中“王典”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经过司法鉴定承诺书中“王典”签名非本人所签。双方均对鉴定意见书没有异议,彭家寨村委会申请对承诺书中手印进行检验确定。

  在鉴定过程中一审法院技术处工作人员对王典及彭家寨村委会主任杨文海释明,是否对“王典”签名及手印进行检验确定,王典表示只对“王典”签名进行鉴定,王典认为不是自己的签字手印当然也不是自己的,加之鉴定费用较高,故不申请鉴定手印。彭家寨村委会杨文海主任表示对此没有意见。故对彭家寨村委会要求手印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

  一、王典与彭家寨村委会签订的《协议书》《荒山荒沟租赁协议书》《荒山荒沟租赁补充协议书》是否有效的问题

  王典对三份合同效力均予以认可。彭家寨村委会对《荒山荒沟租赁协议书》真实性认可,对《协议书》《荒山荒沟租赁补充协议书》的证据三性均不认可,认为涉及村集体重大利益的土地承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未通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程序,协议无效。认为《协议书》中没有彭家寨村委会公章,是否是罗文虎本人的签字不能确定,即便是罗文虎本人签字也不认可,因为彭家寨村委会没有会议纪要,且罗文虎在2006年已经被全体村民罢免。

  一审法院认为,该院依职权调查,罗文虎证明在签订三份合同时罗文虎担任彭家寨村委会主任,其代表彭家寨村委会与王典签订三份合同是职务行为,罗文虎认可《协议书》《荒山荒沟租赁协议书》《荒山荒沟租赁补充协议书》上罗文虎签字、手印是其本人所签、所盖。《协议书》中即便没有彭家寨村委会公章,但有时任彭家寨村委会主任罗文虎的签名,并不影响《协议书》的效力。彭家寨村委会以没有会议记录为由抗辩三份合同的效力,有没有会议记录是彭家寨村委会内部管理事务,不能以此来对抗三份合同的效力。彭家寨村委会认为2006年4月10日,彭家寨村委会与王典签订《荒山荒沟租赁补充协议书》,而2006年罗文虎已被罢免,其签订的合同无效,但彭家寨村委会未提交2006年罗文虎被罢免的证据,故彭家寨村委会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王典与彭家寨村委会签订的《协议书》《荒山荒沟租赁协议书》《荒山荒沟租赁补充协议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的情况,应为有效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故法定代表人在职权范围内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人或者组织承担。即使法定代表人超越职权签订合同,但对于善意相对人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本案中,王典作为善意相对人,其有理由相信签订合同系村委会行为,故该三份合同效力及于彭家寨村委会。虽然村民委员会依据民主管理原则调整内部关系,但村民委员会对外从事民事活动中,其与相对人的关系仍受民事法律调整。出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目的,并且考虑案涉三份协议并未损害彭家寨村委会及村民的利益,故应认定案涉三份合同有效。

  关于合同是否已解除的问题。依据《荒山荒沟租赁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双方一定要遵守所签协议,由于一方不履行协议以致双方遭受经济损失,违约一方应承担受损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如遇国家建设等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造成双方利益受损,双方均各自承担所受损失。”《荒山荒沟租赁补充协议书》第四条:“特别约定:为维护双方协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除国家强制征用外,双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协议。若一方违约解除合同,应依法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其赔偿金额包括直接投资损失和可得利益。若协议期内政府强制征用租赁土地,彭家寨村委会原有的3.5亩可用地的征地款归彭家寨村委会,其余王典平整土地的征地款70%归王典,30%归彭家寨村委会分配,以弥补王典可能的投资损失。租赁期满后,地上所有不动产归彭家寨村委会所有”。根据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律规定的民事优先原则,王典与彭家寨村委会签订《荒山荒沟租赁补充协议书》中明确约定除国家强制征用外,双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协议。若一方违约解除合同,应依法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其赔偿金额包括直接投资损失和可得利益。案涉的土地租赁是否为国家强制征用的情形是决定彭家寨村委会有没有单方解除权的条件。本案中,政府行为不属于《荒山荒沟租赁补充协议书》约定国家强制征用,故双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协议,彭家寨村委会抗辩已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彭家寨村委会对王典租赁的60亩土地提出异议,认为除了协议中确认的3.5亩土地外,其余土地系彭家寨村村民徐立新回填沟涧所致,一审法院向彭家寨村委会释明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平整的位置西宁市城西区彭家寨火烧沟内,即西面以沟里头大坝为界,现在行走的道路为界,南面以镰刀湾北面为界,东面以崖沟为界,北面以大沟滩门为界。以及《补充协议书》约定的具置:王典租赁的荒山为彭家寨村南狼子沟口,即西面以沟里头筑建大坝为界,南面以养猪场为界,东面以崖沟为界,北面以王生建材厂为界。明确的四至是否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实地勘测,以确定王典具体租赁面积,彭家寨村委会主任杨文海认为没有必要不要求测量,彭家寨村委会对王典租赁的60亩土地提出异议,但不要求实地测量,加之罗文虎证言认可王典租赁土地为60亩,彭家寨村委会的抗辩因其不能提交证据证实除了协议中确认的3.5亩土地外,其余土地系彭家寨村村民回填沟涧所致,故其抗辩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王典与彭家寨村委会签订的《协议书》《荒山荒沟租赁协议书》《荒山荒沟租赁补充协议书》有效。2018年2月8日,彭家寨村委会与青海天迈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青海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彭家寨村委会将位于彭家寨村火烧沟范围内面积822.01亩集体土地流转承包给青海天迈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使用,822.01亩土地中包含王典租赁土地,经向王典释明询问其是否解除涉案的三份合同,王典明确不要求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鉴于西宁市加快海绵城市试点项目和西堡生态森林公园建设,根据西宁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建设城西区火烧沟生态修复综合治理项目,现火烧沟生态修复、景观绿化种植基本完成。王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合同目的不能够实现,王典在不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法院认为,在主体违约情形下,违约行为通常导致可得利益损失。根据交易性质、合同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大致上可以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不必要的交易成本。王典称,荒山荒沟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期间为29年,彭家寨村委会的违约行为使王典的转租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王典后期经营获利的希望落空,因此彭家寨村委会应当赔偿该利润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能够得到的利益,但不允许超出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会造成的损失”的规定,违约损失赔偿以当事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失为原则,包括合同正常履行时的可得利益,该可得利益损失须具有确定性,假定或者有几率发生的损失,不能作为违约损失赔偿的对象。本案中王典称,其将承租的土地分别转租给青海博今会展服务有限公司、西宁城北武精矿山机械设备经营部、郭春水、马立龙等第三人,企业经营利润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其状况和数额均具有不确定性。此外,王典如果要在未来获得经营利润,不能仅靠租赁合同的继续有效,还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人力、物力等成本。王典要求彭家寨村委会赔偿其2018年度、2019年度全部经营利润亏损,将使王典在不需要继续投入任何经营成本的情况下,直接获取经营利润,超出了合同的履行利益和彭家寨村委会签订合同时能预见的损失范围。加之2018年3月马立龙起诉王典、彭家寨村委会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王典答辩称,彭家寨村委会在没有与其解除合同的前提下,与其他公司签订租赁合同。2018年3月王典已得知其租赁的土地彭家寨村委会又承包给青海天迈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事实。王典应采取一定的措施,避免损失扩大,但王典并未采取任何措施,致损失扩大,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综上,王典要求彭家寨村委会赔偿按照转租合同确定的其转租经营期间的利润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王典此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王典与彭家寨村委会签订的《协议书》《荒山荒沟租赁协议书》《荒山荒沟租赁补充协议书》合法有效;二、驳回王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王典负担6900元,彭家寨村委会负担6900元。鉴定费9400元,由彭家寨村委会负担。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彭家寨村委会提交《情况说明》《手机短信记录》各一份,拟证明2006年《荒山荒沟租赁补充协议书》是罗文虎与王典私自签订的,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彭家寨村委会不认可该份协议。王典质证认为,对《情况说明》真实性认可,但该份证据是2019年形成的,不能推翻2006年《荒山荒沟租赁补充协议书》的效力,不认可该份证据的证明目的;《手机短信记录》与本案无关,不认可该份证据的证据三性。本院经审查认为,《手机短信记录》真实性无法核实,且与本案事实和讼争焦点缺乏关联性,不予认定,对《情况说明》的认定,结合以下争议焦点一并阐述。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7月14日有王典字样签名的承诺书载明,与彭家寨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年租金为3万元。现承诺每年在此基础上,再资助3万元。但该承诺书经鉴定,王典签名非本人所签。本案二审庭审中,彭家寨村委会与王典均认可,王典给付的土地租金共计17万元。另,由于本案中双方仅是对租赁土地的四至进行了大致的约定,未对具体面积进行确认,且该面积认定并非处理本案争议的必要事实,本院对双方租赁的亩数不予确认。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一、王典与彭家寨村委会签订的《协议书》《荒山荒沟租赁协议书》《荒山荒沟租赁补充协议书》的合同效力如何认定、如果有效,案涉三份合同是否解除及应否解除

  彭家寨村委会认为,《荒山荒沟租赁协议书》线月已解除。对《协议书》《荒山荒沟租赁补充协议书》的三性均不认可,因该两份合同涉及村集体重大利益的土地承包,未通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程序,合同无效。同时《协议书》中没有彭家寨村委会公章,也没有相关的会议纪要。2020的9月15日,彭家寨村委会也召开了党员和村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全部表示签订《荒山荒沟租赁补充协议书》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参会村民代表以及党员对《荒山荒沟租赁补充协议书》不知情。

  本院认为,(一)关于案涉三份土地租赁协议的关系及效力问题。王典与彭家寨村委会签订的第一份《协议书》是在2002年8月6日,该协议书内容并没明确王典租赁土地的时间和价格,仅是约定了王典负有对荒山荒沟的平整义务,且“乙方平整多少用多少”。该协议属于双方拟租赁荒山荒沟的意向性协议。2004年11月19日双方正式签订《荒山荒沟租赁协议书》明确了租赁时间、租赁价格,且双方对此《荒山荒沟租赁协议书》的效力不持异议,该《荒山荒沟租赁协议书》应是对之前《协议书》的具体完善和明确。2006年4月10日,双方又签订《荒山荒沟租赁补充协议书》。虽然彭家寨村委会认为《荒山荒沟租赁补充协议书》的签订没有经过村集体内部的民主议定程序,不认可其效力。但对之前签订的两份协议书,当事人也都没提供经过了民主议定程序进行缔约的证据。《荒山荒沟租赁补充协议书》有时任村委会主任罗文虎的签字、彭家寨村委会的公章,现彭家寨村委会具体负责人虽发生了变更,但不影响彭家寨村委会作为法律主体对时任具体负责人的职务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案涉三份合同均无证据证明经过民主议定程序,签订后履行就在当地,至今已过十余年,并未有证据证明村民就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出过异议,彭家寨村委会反而多次与王典协商租金事宜,亦无证据证明王典与时任村主任罗文虎存在恶意串通、损害村集体利益的行为。现彭家寨村委会以未经民主议定程序为由主张《协议书》和《荒山荒沟租赁补充协议书》无效,不予支持。综上,一审经审理确认《协议书》《荒山荒沟租赁协议书》《荒山荒沟租赁补充协议书》合法有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关于案涉土地租赁期限问题。本案王典租赁的荒山荒沟属于彭家寨村的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中“承包、租赁或拍卖“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对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的内容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并应依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四荒”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的期限最长不允许超出50年”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案涉土地租赁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租赁期限最长20年的限制。王典与彭家寨村委会签订的《荒山荒沟租赁协议书》《协议书》《荒山荒沟租赁补充协议书》约定的租赁期限具有法律根据。彭家寨村委会上诉认为土地租赁期限超过20年,应为无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三)案涉三份合同是否解除及应否解除问题。本院认为,依前所述,双方签订的第一份《协议书》不具备租赁法律关系的合同要素,属意向性协议,最终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具体约定内容为《荒山荒沟租赁协议书》所明确和替代,故《协议书》不存在继续履行和解除的问题。另,西宁市加快海绵城市试点项目和西堡生态森林公园建设需要,根据西宁市政府专题会议精神,2018年2月8日,彭家寨村委会与青海天迈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青海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书》,彭家寨村委会将位于彭家寨村火烧沟范围内面积822.01亩集体土地流转承包给青海天迈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使用,822.01亩土地中包含王典租赁土地,现火烧沟生态修复、景观绿化种植基本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够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荒山荒沟租赁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在履行的过程中,由于国家有关政策文件的出台,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够实现,具备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的(2019)青01民终1544号民事判决确认,因环保大督查,火烧沟生态恢复综合治理绿化工程需要,2017年12月彭家寨村委会向王典下发解除合同通知,并于2018年4月向王典送达解除合同(《荒山荒沟租赁协议书》)通知……王典就该通知未提出异议的事实。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4民初647号案件质证笔录记载“王典认可2018年4月收到解除合同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能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案涉《荒山荒沟租赁协议书》于2018年4月已解除,彭家寨村委会于此上诉,理由成立。同时,由于双方签订的《荒山荒沟租赁补充协议书》是对《荒山荒沟租赁协议书》的补充,为主从合同关系,补充协议的效力依附于主合同存在,鉴于《荒山荒沟租赁协议书》解除的效力应予确认,该补充协议同时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能要求履行,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规定,鉴于本案实际,王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亦于法不符。一审法院对合同是否已解除的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王典主张继续履行案涉三份合同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王典主张彭家寨村委会赔偿相应的损失的诉求不能支持,根据案涉土地用途变化的政策因素,当事人的实际履行情况等具体原因,存在以下理由:第一,案涉土地由于西宁市加快海绵城市试点项目和西堡生态森林公园建设需要,土地用途发生根本性改变,由此导致的土地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系因政府政策原因,也是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强调注重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的历史背景下,不以案涉双方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情势使然。第二,依前所述,案涉合同的解除系因客观情势导致,并非基于彭家寨村委会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的规定,鉴于2019年7月11日,西宁市城西区建设局已与王典签订《火烧沟沿线生态治理项目拆除补偿协议书》,就王典租赁土地内的地面附着物,向王典补偿了九十余万元,现王典仍要求彭家寨村委会给予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三,从2005年3月至2018年3月,长达十几年的时间,按照案涉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2005年3月到2015年3月,每年1000元,共1万元,2015年3月至2018年3月,每年3万元,共9万元),王典仅需交纳租金10万元,而在案涉土地租赁合同履行期间,王典与青海博今会展服务有限公司、西宁城北武精矿山机械设备经营部、郭春水、马立龙等第三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将案涉土地进行转租营利,其收取的租赁费用虽然远高于其向彭家寨村委会给付的租金,但仅凭转租租金存在的差额,并不足以证明王典产生100万元的实际预期利润损失,且即便该损失确实存在,依上述理由,亦不应由彭家寨村委会赔偿。王典上诉认为彭家寨村委会的行为构成违约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损失法律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不能成立。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能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的规定,依前所述,案涉合同已于2018年4月解除,彭家寨村委会确认收到王典土地租金共计17万元,根据双方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2005年3月到2018年3月,共计10万元属合同履行期间王典应支付的租金,此后王典还给付彭家寨村委会租金7万元,因合同已解除,应由彭家寨村委会予以退还。

  综上,王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彭家寨村委会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01民初5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王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维持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01民初5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王典与西宁市城西区彭家寨镇彭家寨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协议书》《荒山荒沟租赁协议书》《荒山荒沟租赁补充协议书》合法有效;

  三、西宁市城西区彭家寨镇彭家寨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王典租金7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按照一审判决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西宁市城西区彭家寨镇彭家寨村民委会已预交13800元,王典已预交13800元),由西宁市城西区彭家寨镇彭家寨村民委员会负担966元,由王典负担128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