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荒山绿化的实施办法_工程案例_hth下载/华体会HTH官方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荒山绿化的实施办法

2024-05-13 工程案例

  第一条 为加快全市荒山绿化进程,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荒山绿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国家林业局关于逐步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建议》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荒山”,是指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内的宜林地和规划外可绿化的荒山荒坡、荒滩荒沟、荒地荒丘。

  “荒山绿化”是指在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社会建设主体对通过合法程序取得经营权的“荒山”,实施造林绿化、保护、开发和经营的行为。

  国土、发改、财政、农工委、农牧、水务、环保、住建、园林、规划、旅游、金融办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荒山绿化应当遵循自愿和保护生态、促进开发、自主经营的原则。荒山绿化建设主体应依法取得荒山经营使用权。

  第六条 荒山的有效期以林权证或土地承包证规定期限为准,最长可以70年。使用权可在期限届满前一年内提出续期申请。

  第七条 荒山绿化可与林苗一体化、林下经济、生态旅游等相结合,荒山绿化面积不能低于荒山总面积的80%。荒山绿化及开发经营活动应采取必要的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八条 荒山面积在1000亩以下的,应在1年内完成造林绿化任务;荒山面积在1000亩以上、10000亩以下的,应在3年内完成绿化任务;荒山面积在10000亩以上的,应在5年内完成绿化任务。

  第九条 按照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实行谁造林谁管护谁受益。荒山绿化实施主体对荒山绿化区域内的林木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并对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负直接管护责任。

  (三)经林业、国土等有关部门审核,县(区)政府批准的荒山绿化综合开发规划;

  第十二条 荒山绿化的验收,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验收结果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县(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工程是否享受国家、省、市相关政策。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力量、企业和事业单位及个人参与荒山绿化。各类社会建设主体完成预定绿化目标后,5%的土地面积可用于林业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经县区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5%的土地面积可用于生态旅游、休闲度假等经营性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 市县(区)政府应根据荒山绿化任务完成情况,每年预留一定规模的建设用地指标,专项用于荒山绿化建设主体的经营性开发建设。

  第十五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每年荒山绿化规模,统筹申报建设用地需求规模。10000亩以上荒山在规定期限内分期完成绿化任务的,可分批次验收,按比例申报建设用地规模。

  第十六条 国土主管部门应根据荒山绿化综合开发规划和验收结果以及申报的用地需求,及时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对于建设用地使用量较大的,可根据荒山绿化进度比例,列入年度计划逐年解决。

  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收益纳入预算管理,除国家规定应上缴的部分外,财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年度荒山绿化任务完成情况,从次年起安排土地出让净收益优先用于荒山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