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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护佑绿水青山

2024-05-23 工程案例

  6月3日,济南中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新闻通报会,发布2020年度济南法院十大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2020年,济南两级法院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充分的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审判实践中,重视加强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依法惩治污染自然环境犯罪;重视加强环境资源行政审判工作,支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重视加强环境资源民事审判工作,促进环境改善和资源合理规划利用;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审理工作,维护公众环境权益。2020年,两级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刑事案件22件、行政案件390件、民事案件476件。

  2018年5月初,周某架设竹竿及捕鸟网,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鸟类。后周某、焦某、杨某、郑某、单某将珍贵、濒危野生鸟类运输、出售。

  天桥区法院一审以周某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焦某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杨某和单某构成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郑某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情节,判处杨某、周某、焦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单某、郑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

  许多野生动物濒危,多是由于人类过度捕猎、过度开发、破坏其生存环境能够造成。人民法院充分的发挥刑罚的惩治和教育功能,引导社会公众树立自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意识,共同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地球家园。

  2019年1月,黄某为牟利,联系崔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租赁大棚和看护房附近的杨树60余棵、枣树1棵、香椿树2棵全部砍伐,并对外出售,卖得树款6600元。经鉴定,砍伐数量较大的杨树蓄积13.0912立方米,对当地植被生态导致非常严重破坏。

  莱芜区法院认为,黄某、崔某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崔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林业资源是人类宝贵的自然财富,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行政管理部门的采伐许可,不得非法采伐林木。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坚决予以制裁打击的“零容忍”态度。

  2019年1月1日22时,崔某驾驶济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属的重型自卸货车卸完渣土后返回,沿黄河大坝由西向东行驶时,挂断黄河泺口水文站水文监测船缆道钢索,造成水文测验吊船缆道严重受损,致使济南黄河段水文测量工作一度中断,给黄河防凌、防汛预警和沿线调水安全带来严重隐患。事故发生后,为保障黄河水文监测工作的正常进行,黄河泺口水文站紧急借用了替代勘测船进行工作。另查明,济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此前分别向两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限额的商业三者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为维护受损的黄河设施权益,黄河泺口水文站向天桥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赔偿各项财产损失共计50余万元。

  天桥区法院一审判决两保险公司分别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向原告黄河泺口水文站履行保险赔偿相应的责任,承担受损缆道修复建设费、借用替代勘测船保障工作支出的维修保养费、燃油费等费用共计52.98万元。典型意义

  本案系济南黄河巡回法庭第一案。黄河水文水质变化数据的测量采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直接影响着黄河防汛、防凌、水资源调配等国家重大决策。黄河水文设施的运行安全,关系黄河水文测量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本案判决生效后不久,经人民法院释明,两保险公司自动履行了判决义务,受损的黄河水文设施利益全部及时得到了赔偿。本案通过公正高效的司法裁判,充足表现了人民法院在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方面的司法担当精神。案件4 荒山承包合同纠纷案

  2003年10月26日,市中区某村委会与李某1签订荒山承包合同,由李某1承包该村荒山,用于造林、种植果树、发展农业观光旅游等,有效期50年。后李某1与其女儿李某2私下达成协议,荒山使用权受让方改为李某2。李某2于2014年4月将该承包地中约1.5亩给李某3(李某1的女儿、李某2的妹妹)使用,双方未签订任何合同。李某3于2014年4月在该宗土地上建设了3栋老年公寓楼,该老年公寓楼并无行政审批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1047平方米土地给某村民委员会;没收被处罚人在非法占用的104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被处罚人罚款1.8万余元。因承包人存在上述违法情节,某村委会向一审法院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判令李某1将其承包的874亩四荒地返还给某村委会。

  一审法院判令驳回某村委会的诉讼请求。某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济南中院二审认为,李某1擅自转包涉案土地建设老年公寓,改变土地用途,致使林业种植条件遭到严重损毁,且荒山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还存在着向涉案土地非法倾倒渣土、泥浆等非法行为,承包荒山的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破坏,致使双方合同目的没办法实现,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判决解除涉案土地承包合同,李某1将涉案荒山土地返还给某村委会。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荒山承包合同,支持村委会将涉案荒山收回,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在倡导公民诚信守法、遵循契约精神,保障新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具有积极的规范和警示意义。

  为有效实时监测辖区城郊接合部餐饮店、小吃店、烧烤店餐饮油烟污染状况,市生态环境局槐荫分局(以下简称“槐荫生态环境局”)决定通过为辖区餐饮服务公司可以提供空气进化设施及监控仪、油烟检测系统平台等服务,实现对槐荫区餐饮油烟排污情况实时在线日,该局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确定某科技公司为成交供应商,负责提供餐饮油烟环境监视测定设备设施服务,合同总金额为185万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付合同总价的50%,设备安装好数据稳定上传1年支付合同总价的40%,项目结束经验收后付清余款。2019年3月5日,槐荫生态环境局向某科技公司支付合同款92.5万元,此后,某科技公司未正常履约。为尽快推进辖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工作,槐荫生态环境局向槐荫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判令某科技公司返还合同款92.5万元;判令某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槐荫区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某科技公司返还合同款92.5万元支付违约金27.75万元。后某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济南中院二审予以维持原判。

  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槐荫生态环境局要求解除合同的合法诉讼请求,使得环保部门能够按时换服务企业,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尽快实施对辖区内餐饮油烟排放的有效监测,避免大气污染,提高空气质量,还市民一个洁净的天空。

  2019年4月27日,接群众举报,市生态环境局对某肉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该公司部分污水处理设备未正常运行,而是通过潜水泵,直接将生产污水非法排入厂区西侧的灌溉水渠,属于严重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19年5月20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严格落实环评审批要求;对该公司罚款20万元。该公司不服,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19年10月24日,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向历下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该公司自愿撤回起诉。2020年5月29日,该公司缴纳2万元罚款,剩余罚款未缴。2020年6月28日,因该公司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市生态环境局向历下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罚款。

  历下区法院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要求某肉食品有限公司缴纳剩余罚款18万元的处罚内容。典型意义

  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不仅会严重污染水源,还可能对周边地下土壤形成渗透,严重破坏土地生态资源,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予以严厉打击。案件7 固废污染强制执行案

  2019年9月12日,市生态环境局济阳分局(以下简称“济阳生态环境局”)接举报后调查查明,一废旧回收门市部露天堆放大量废旧草铵膦、氰氟草酯、工草胺等农药包装物、内置包装袋、废旧药瓶等包装物、容器,包装物不同程度沾染有农药残留,致使周边农药气味刺鼻,经鉴定,上述农药残留属于国家标准中的危废范畴。2019年11月4日,济阳生态环境局对该门市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清理现场;对其罚款1万元。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后,该门市部未主动履行罚款内容,济阳生态环境局依法向济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济阳区法院认为,济阳生态环境局申请强制执行,事实清楚、理由充分,依法予以准予强制执行。典型意义

  加强固态废料的依法收集与管理,成为当前环保执法的重要任务之一。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强制执行对该门市部的行政处罚决定,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环保部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守护蓝天净土的司法态度和决心。

  2019年5月底至6月25日,韩某、侯某、周某、吕某1、吕某2、刘某、张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采矿石,共同破坏了仲宫街道某村村东山体。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破损山体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71.1万元。2020年1月14日,市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七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按照修复方案进行山体及生态环境的修复,承担修复后验收评估费用;如不能修复,则承担71.1万元修复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市检察院和七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七被告自行或委托别人修复被破坏的山体与生态环境,修复期限7个月。修复期限届满时向济南中院提交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出具并经公益诉讼起诉人认可的验收合格报告。如七被告不能按期提供前述第一项确定的验收合格报告,则于修复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赔偿修复费用71.1万元。典型意义

  本案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爱云亲自担任审判长,时任市检察院检察长宋文娟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发表意见,对韩某等七人破坏山体的行为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充足表现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联合打击非法开采山石行为的力度和决心。本案采取调解方式结案,有利于促进义务人积极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确保生态环境能获得及时修复,节约了司法资源。

  2018年至2019年底,贾某利用网捕、照明等禁用的工具及方法,在长清区(禁猎区)平安街道前升村周围的麦子地猎捕野鸡49只并售卖。2019年11月至年底,牛某利用网捕、照明等禁用的工具及方法,在长清区(禁猎区)平安街道小王村周围的麦子地猎捕野鸡32只并售卖。2018年至2019年底,赵某利用夹子等禁用的工具及方法,在长清区(禁猎区)归德街道东赵庄附近的麦子地猎捕野兔32只,售卖8只,其余自己食用。万某在明知贾某、牛某、赵某通过非法狩猎获得野生动物的情况下,收购野鸡81只、野兔4只,转卖于陈某、李某。经权威部门鉴定,贾某、牛某、赵某捕猎的野鸡、野兔,学名分别为雉鸡、华南兔,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长清区法院认为,贾某、牛某、赵某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拘役3个月。万某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经长清区法院调解,各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贾某、牛某、赵某分别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14700元、9600元、256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通过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和判决被告人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人民法院充分的发挥了刑罚的惩治和教育功能,以及公益诉讼的民事赔偿功能,引导社会公众树立自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法律意识。

  毕某1承揽了某村土地整治项目的施工工程。2015年5月至2018年11月,毕某1先后伙同孙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未按照土地整治项目的标准及范围进行合法施工,而是利用挖掘机、油锤等大型工具,私自开采附近山体矿石并对外销售。毕某2根据其父毕某1的安排,参与看护并将偷采的矿石运出销售。销售后,毕某1获得赃款112.04万元,孙某获得赃款102万元。

  平阴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来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

  平阴县法院认为,毕某1、孙某、毕某2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2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毕某1、孙某退缴非法所得。毕某1、孙某、毕某2自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对损坏的山体按修复治理方案做修复。若不修复,承担修复费用9.26万元;毕某1、孙某、毕某2承担评估验收费用。典型意义

  本案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仅对三被告人判处刑罚,追缴了三被告人的全部非法所得,还判决被告人一同承担生态修复责任,使受损的生态环境能够尽快得到修复,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安全的司法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