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某甲与萧某乙两兄弟因山林权属起胶葛而对簿公堂。近来,高州法院经多方尽力,成功调停了该起扫除波折胶葛案。
原告萧某甲与被告萧某乙属兄弟联络,被告萧某乙与陆某属老公妻子的联络。1992年期间,原告与某镇某村签定一份《承揽开发荒山合同书》,由萧某甲承揽该村坐落某岭的4亩荒山,承揽期限为35年,从1993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总承揽金额为3800元。原告承揽该山岭后,在山岭上栽培荔枝、龙眼、芒果等树木。2016年以来,原告因工作需要长时间在高州寓居,被告得知后,趁原告不在家强行侵吞原告4亩果树。原告得知后,一方面找两被告洽谈,另一方面向当地村委会和镇政府投诉反映此事,均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了解到原被告两边为亲兄弟,若因而胶葛而对簿公堂无疑会伤害到两边的兄弟情,且该起胶葛的争议焦点为山林权属问题,现实清楚,根据充沛,权利义务联络清晰,遂竭力建议通过调停化解该起胶葛。后通过屡次联络原、被告就山林胶葛问题从道理、法理两方面释法说理,并联合当地村委会、镇政府、驻村律师等进行调停。通过多方尽力,原、被告两边终达到调停协议,约好被告萧某乙、陆某无条件将原告萧某甲承揽的山地交还给原告经营管理。该起胶葛得以圆满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的建议应当出具根据。当事人不能出示根据的,不影响林权争议处理组织根据有关根据确定争议现实。”本案中,原告所出示的根据为原告与某镇某村签定的《承揽开发荒山合同书》,该合同书标明由原告萧某甲承揽该村坐落某岭的4亩荒山。对此合同书的效能,两边无争议。因为本案现实清楚,根据足够,在法院掌管下,两边自愿签署协议,达到调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