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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链条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

2024-09-12 工程案例

  在“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件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滥伐林木典型案例,旨在表明依法惩处滥伐林木违法犯罪行为的鲜明态度,努力为全面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提升森林ECO多样性、稳定性和持续性提供法治保障。

  2019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吴某良、吴某福、吴某秦为开垦种茶,经吴某良提议,三被告人未经林业行政主任部门审批许可,共同对早年种植在某山场的大部分林木进行砍伐,并通过挖掘机、锄头平整该山场后种植茶苗。2021年底,三人再次对案涉山场剩余的林木进行砍伐、平整,由吴某良种植茶树。经鉴定被采伐山场面积共12.9344亩。

  案发后,吴某良、吴某福、吴某秦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自愿支付造林款,用于委托第三方某国有林场异地补植复绿13亩。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未经林业行政主任部门批准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将自有的山场林木进行砍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考虑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情节,对三被告人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最高法表示,这是一起为种植经济作物而毁坏林木的典型案例。为避免滥伐林木等情况,法律规定了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和林木采伐许可制度,违反法律规定采伐林木,即便是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仍需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2018年至2021年10月,被告人洪某应为使其经营管理的山场内山核桃树和油茶树正常生长,先后多次使用柴刀将影响山核桃树、油茶树生长的松、杉树木环切剥皮至木质部,待其枯死后再择机伐除。经鉴定,被环切剥皮树木因根系无法获取营养日后必然死亡的树木立木蓄积18.9548立方米。被告人洪某应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应违反森林法规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破坏国家森林资源,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对洪某应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最高法表示,本案系一起依法惩治变相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典型案例。法院通过对此类以造成树木死亡为目的、以剥损树皮等方式致使林木死亡的行为准确认定构成犯罪,依照法律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彰显了保护生态环境筑牢生态屏障的决心。

  2021年10月,被告人李某贵、姜某、郭某庆三人合伙以46600元的价格购买了杨某学家的马尾松林木。李某贵等三被告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工人砍伐后,由被告人梁某富、徐某荣用货车将林木运输至木材加工厂销售。梁某富、徐某荣在明知李某贵等三人砍伐的林木为滥伐的情况下,仍非法运输,获利数千元。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贵等三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取得林业行政主任部门许可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梁某富、徐某荣明知是滥伐的林木非法运输,构成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人民法院考虑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姜某系累犯,被告人姜某等自愿认购部分碳汇,被告人梁某富系初犯等量刑情节,对李某贵等三人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至3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对梁某富、徐某荣以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至3年不等,并处罚金。

  最高法表示,本案系一起全链条打击非法木材生意的典型案例。对滥伐林木犯罪依法打击的同时,对非法运输滥伐的林木犯罪行为一并打击,扩大森林资源的“保护圈”。

  2013年8月,村民齐某与所在村签订了退耕还林合同,约定造林0.84亩,种植板栗,并领取了8年退耕还林补助。2019年10月,北京市密云区园林绿化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齐某在退耕还林补助期内,砍伐自家退耕还林地里的板栗树。

  执法人员调查发现,齐某砍树目的为种植粮食作物,且砍伐后所留板栗树桩高度并不符合嫁接高度要求。北京市密云区园林绿化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齐某补种树木等。齐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既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密云区园林绿化局向法院申请准予强制执行。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齐某在补助期届满前,未经行政主任部门批准,对退耕还林地内的林木进行采伐,违反了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密云区园林绿化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故法院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考虑到树木栽种时间对成活率的影响,最终法院确定由齐某在自有土地上异地补植板栗树。

  最高法表示,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要求滥伐林木的退耕还林者补种树木,并督促执行的典型案例。退耕还林者在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后应当履行管护义务,不应违反法律和法规规定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记者 徐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