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切实加强耕地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2〕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通过复垦可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没办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临时用地的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建设的直接服务于实施工程人员的临时办公和生活用房,包括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等使用的土地;直接服务于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自用辅助工程,包括农用地表土剥离堆放场、材料堆场、制梁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厂、施工便道、运输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地下管线敷设作业,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取土场、弃土(渣)场等使用的土地。
(二)矿产资源勘查、工程地质勘查、水文地质勘查等,在勘查期间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施工便道、运输便道等使用的土地,包括油气资源勘查中钻井井场、配套管线、电力设施、进场道路等钻井及配套设施使用的土地。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使用临时用地时应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控占用耕地。铁路、公路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应科学组织施工,节约集约使用临时用地。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一定要能恢复原种植条件,并符合《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中申请条件、土壤剥离、复垦验收等有关法律法规。各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县(区)局〕应在前期选址阶段,实地核实永久基本农田地块的空间位置、地类、面积、质量状况、利用现状等,组织编制临时用地踏勘报告,并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严格论证,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
不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各县(区)局审批。涉及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相关法律和法规及文件规定办理。油气资源探采合一开发涉及的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可先以临时用地方式批准使用,勘探结束转入生产使用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转入生产的,油气企业应当完成土地复垦,按期归还。
临时用地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4年。城镇开发边界内依法应当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其期限应当与临时用地的期限相衔接。临时用地有效期,从批准之日起算。
(一)县(区)局负责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监督实施和验收确认。临时用地使用单位理应当按“谁使用、谁复垦”原则,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县(区)局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各县(区)局负责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会同同级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组织并且开展复垦验收,并结合实际细化土地复垦工作管理制度。对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等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其中,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使用建设用地的,应当恢复达到可供利用的条件。按年度统计,县(区)范围内的临时用地,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要求所在县(区)暂停审批新的临时用地,根据县(区)整改情况恢复审批。
(一)严格临时用地用途管制。临时用地经批准后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临时用地使用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注意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诱发地质灾害,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应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落实防治措施。
(二)加强临时用地日常监管。各县(区)局是临时用地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细化日常管理制度,加强临时用地批后使用监管,现场划定确认所批准的临时用地使用范围和位置,杜绝超范围使用或擅自调整位置。不定期对本辖区内临时用地情况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制止临时用地使用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行为;督促临时用地使用单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全面收集、完整统计、妥善保存临时用地报批、使用、收回等相关数据和信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定期抽查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的使用和复垦情况,对不符合临时用地要求和未按要求完成复垦任务的,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违规问题严肃处理。
(三)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临时用地超出复垦期限未完成复垦等违法违规使用临时用地行为,市、县(区)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法规严肃查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依规依纪依法移送问题线索,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四)主动接受监督。项目施工期间,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各县(区)局应当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传至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系统配号,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
本通知自2022年7月7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本通知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部、省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4.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含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踏勘论证报告)编制指南
为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形成本指南。
(七)《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
(八)《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2〕3号)
(八)永久基本农田踏勘论证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项目)
(十)土地复垦费用预存证明(审核检查通过后,由政务中心通知申请人按规定缴存)
(十二)其他材料(如涉及占用林地的,则需提供林业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需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等)
(一)不占耕地的。申请单位备齐材料向所在县(区)局提出申请县(区)局受理、实地调查县(区)局复核勘测定界数据县(区)局审批申请单位前往相应县(区)局领取临时用地批复涉及耕地占用税的申请单位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占用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的。申请单位备齐材料向所在县(区)局提出申请县(区)局受理、实地调查县(区)局复核勘测定界数据县(区)局初审市局审批申请单位前往相应县(区)局领取临时用地批复申请单位缴纳耕地占用税。
(一)土地复垦方案经审核检查通过后,申请单位需按照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足额预存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费。临时用地期满后,使用单位应组织复垦,并经县(区)局会同同级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验收。验收合格后,县(区)局与土地复垦义务人、银行解除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
(2)涉及占用耕地的,使用单位应在临时用地获批后及时向相应县(区)税务机关缴纳耕地占用税。临时用地期满,土地复垦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耕地占用税。
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项目)
其他材料(如涉及占用林地的,需提供林业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需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等)
××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社(组)等×个村(社区)×个社(组)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并对其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任何虚假,将承担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三)项目简介(立项情况、项目名称、项目性质、隶属关系、地理位置、土地性质等)
(四)项目基本情况表、临时用地复垦项目总表、临时用地复垦项目明细表、临时用地复垦方案审核检查表、临时用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表
五、第五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踏勘论证报告(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填报)]
3.踏勘论证情况(含踏勘基本情况、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情况、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
(五)临时用地占用方案位置对比图、规划审查图、基本农田套合图、永久基本农田分布示意图(包含城市周边范围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