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热作中心(局)、财政局,海口市、五指山市、白沙县农业局,儋州市、定安县、屯昌县、琼中县农技中心(局),农垦各项目单位:
2013年中央财政继续对天然橡胶良种实施补贴。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3〕26号)的要求,根据各市县、农垦各项目单位2013年橡胶种植计划和项目资金安排,为加强项目管理,确保补贴政策落到实处,现将《2013年海南省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省农业厅南亚办刘明彬,联系电线;省农垦总局科技处李美凤,联系电线;省财政厅农业处周德阳,联系电线年海南省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3年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精神,确保我省天然橡胶良种补贴政策落到实处,制定本实施方案。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国天然橡胶优势区域布局规划(2008-2015年)》为依据,通过实施天然橡胶良种补贴政策,加快优良品种推广步伐,促进标准化生产抚育技术配套使用,夯实天然橡胶产业发展基础。
20l3年,在全省优势植胶区域内实施天然橡胶良种补贴。全省计划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面积16.11万亩,补贴资金2370.39万元(中央补贴资金1594.89万元,省级配套775.5万元)。其中地方民营橡胶11.8万亩,补贴资金1943.7万元(中央补贴资金1168.2万元,省级配套775.5万元,计划安排见附表1);农垦橡胶4.31万亩,补贴资金426.69万元,不安排省级配套资金(计划安排见附表2)。
各定点种苗基地繁育良种种苗应用优良品种、种苗纯度达到100%,种苗种植成活率达到95%以上,长势平均4蓬叶以上。政策执行过程中因实际情况需要调整任务指标的,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审核批复后再做调整。
此外,经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批复同意,海口市和白沙县2012年补贴任务进行了调整(海口市调减2000亩任务,白沙县调增2000亩任务),因此, 2013年补贴任务中,海口市增加2000亩补贴任务用于冲抵因调减2012年补贴任务产生的节余资金,白沙县增加2000亩补贴资金用于弥补因调增2012年补贴任务产生的资金缺口。
(一)改进操作方式,扩大试点范围。创新苗木议价、简化补贴审批程序等,在最高销售限价下,可由买卖双方自行议价。
(二)补贴对象、规模、品种、标准和供苗基地必须通过公示。充分尊重植胶人意愿,由植胶人自愿提出补贴申请、自主选择补贴品种。
(三)补贴标准:每亩补贴33株袋装苗,每株补贴5元,其中中央资金补贴3元,省财政补贴2元(不含农垦海胶集团)。
(五)供苗标准:定点种苗基地供应的橡胶良种苗木要求袋装芽接苗2蓬叶老化以上,植株健壮无病虫害,须符合《种子法》、《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并经检疫合格的优良种苗。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列入补贴范围:1、海拔高度超过350米,坡度25度以上山地种植的。2、毁坏水源林、生态林种植的。3、植胶人没有备好植胶土地的。4、植胶人提供资料不实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一)定点供苗基地: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办法(暂行)》(农办财[2009]140号),由省农业厅、省农垦总局分别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组对申报的橡胶良种补贴定点苗木基地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在新闻媒体和网上公示,无异议后定为天然橡胶良种补贴定点供苗基地。
(二)种苗价格:根据今年橡胶苗木的生产成本、市场价格和供需关系,综合管理部门、生产者和使用者等多方面意见,议定本补贴项目袋装苗的最高销售价格为每株9元,扣除财政补贴苗款后,差价部分及运费由植胶人承担。
1、申报:植胶人要真实、规范、不漏项填写《海南省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申请审批表》(附表3,以下简称《审批表》)向种植胶园所在地村委会提交《审批表》。不愿意在指定的定点种苗基地购苗的植胶者另行填报《放开式审批表》。
3、公示、审核:村委会对植胶人的申请进行汇总并张榜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负责人在《审批表》做出初审意见并签名(注上联系电话)盖章报乡镇政府审核,由乡镇政府审核人签名盖章。
4、审批:植胶人将经审核的《审批表》、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公示情况证明等材料报市县热作主管部门审批。
对不愿意在指定种苗基地的购苗申请者,除遵照一般审批程序外,还须到意愿购苗的定点种苗基地所在市县热作主管部门在《放开式审批表》作审核意见后方可供苗。
5、购苗:植胶人凭《审批表》到定点种苗基地签订《海南省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购销合同》(附表4,以下简称《购销合同》),按扣除中央补贴3元/株和省补贴2元/株后的差价款后购苗。定点供苗基地收款人和植胶人同时在交款收据上签全名;定点供苗基地出苗人和领苗人同时在出苗单据上签全名。
1、申报:农垦农场植胶人、海胶集团分公司如实填写《审批表》,分别向所在地国营农场和海胶集团项目办提出申请。
2、核查、公示、审批:农垦农场管理部门和海胶集团项目办分别对农垦植胶人和基地分公司的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并公示7天,无异议后分别做出审核意见,报省级农垦部门审批后按中央财政补贴政策执行。
农垦农场的职工自营种植户申请种植且有土地承包证明的,也可报所在市县热作主管部门审批,到民营定点种苗基地签订《购销合同》后购苗,可享受省财政2元/株的补贴。
3、购苗:植胶人凭《审批表》到定点苗木基地签订《购销合同》,按扣除中央财政补贴3元/株的差价购苗。农垦植胶人持有市县热作主管部门审批凭据的,可享受5元/株补贴后的差价购苗。
(一)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各市县热作主管部门可同市县财政局按本区域的补贴计划,制定本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并上报省农业厅备案;农垦国营农场及海胶集团项目办自行制定实施方案,并上报省农垦总局备案。 (二)实行严格的审核审批制度。植胶人以户为单位进行申请,对“申请审批表”填报信息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安排专人进行审核并对所做的公示和审核意见负责;农垦、市县热作部门严把审批关,安排专人对植胶户申报的有关信息和材料认真核对,并对审批意见负责。
少数植胶人需集中领苗的按照“一户一份《审批表》、一户一份《购销合同》办理。
对种植面积30亩以上的植胶人的申请,市县部门审批人须到实地核实,并填写《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种植大户核查表》(附表5)。
(三)签订责任书。为明确责任,减少失误,要求层层签订责任书,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机制。由省农业厅分别与市县主管部门和定点苗木基地签订《责任书》存档待查。
(四)及时拨付补贴资金。本通知下达后,财政部门分别根据定点种苗基地承担的计划任务,先按补贴资金的70%拨付到定点种苗基地;省农垦总局将补贴资金的70%拨付农垦种苗基地公司。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按实际供苗量(含放开式购苗量)拨付余下补贴资金。
(五)加快种苗生产和加强种苗监管。各定点苗木基地要加快苗木生产,按时完成计划任务,满足项目需要。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苗木基地的监管,重点对袋装苗种子来源、增殖圃、芽接、苗木出圃档案材料等进行检查监管。按照《海南省天然橡胶种苗生产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琼农字〔2010〕159号)规定,市县热作主管部门要联合农业执法大队,打击取缔无证生产经营橡胶苗的行为。
(六)建立周报制度。市县热作主管部门、农垦项目单位和各定点苗木基地要安排专人负责,于每周一将供苗进度和放开式供苗信息分别上报省农业厅南亚办、农垦总局科技处。
(七)做好项目总结验收。项目完成后, 按农业部财政部《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验收办法(暂行)》规定,省农业厅、农垦总局将会同省财政厅组成验收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各市县热作部门和农场要做好项目总结工作,将植胶人的《审批表》和《放开式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公示证明、《购销合同》、购苗收款凭证和项目统计表、项目总结等材料归档,并配合省主管部门验收。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天然橡胶良种补贴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市县热作部门、财政及农垦有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按照职能做好项目管理、实施和检查监督工作。
(二)落实工作经费。根据《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9〕70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和“指导意见”的要求,县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
(三)强化宣传引导。做好项目实施的宣传工作,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多种媒体向广大植胶人、基层干部宣传良种补贴的有关政策,公布定点苗木基地名单和联系电话,以方便植胶人申请购苗并参与监督,提高对天然橡胶良种补贴政策的认知度,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四)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级农业、农垦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项目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特别是对试点开放购的审批要把二次关,即有第一和第二个市县热作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后方可供苗。强化公示,通过适当形式公布苗木基地、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信息,接受群众监督。强化监督检查,重点是苗木质量、价格规范、苗木定植、资金发放等有关情况,及时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建立责任追究制。强化资金管理,确保补贴资金落到实处,即所认定的种苗基地要设立专款专用账本和账户,所有的收款收据要有存根和编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资金,有违规行为的,除收回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外,将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有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