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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荒地须有合法手续

  张成给本报新闻热线打来电线亩多荒地,上一年他经请示村干部赞同后,预备开垦这块荒地,可是,就在开工修渠时,遭到个别人的阻挠。

  记者咨询了银川市司法局的李文成律师。据他介绍,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0条规则:“开发未确定运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同意,能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常常运用。”第16条规则: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议不服的,能够自处理决议告诉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各地在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的方法中规则,团体的荒地荒山、水面可按规则承包给单位或个人开发利用,可是在规则的期限内仍未开发利用的荒地,由该土地所有权单位报原同意的人民政府同意,回收土地运用权。所以,在这几户农人长时间无力开垦这块荒地的情况下,张成要求开发利用是合理合法的,当然也要通过合法的同意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