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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违背约好荒山建厂 法院判定免除合同

  11月3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同农业承揽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定:免除原告丰城市夏巷镇刘桥村委会老邹村小组与被告李福兴签定的《荒山租借合同》。

  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原告丰城市夏巷镇刘桥村委会老邹村小组与被告李福兴签定了《荒山租借合同》。合同约好:原告将座落于丰城市夏巷镇刘桥村委会老邹村的30亩山地租借给被告,且只限种养殖业。合同签定后,被告李福兴经营管理该荒山。2007年11月30日,被告李福兴在经原告赞同的情况下,将30亩山地转租给第三人周华。并且原告收取了第三人周华荒山租金5350元,第三人周华承揽经营后,建了腐竹厂,且将原告的荒山推平。原告以为第三人承揽经营破坏了其祖坟并损坏了树木,遂诉至法院,要求停止被告李福兴签定的《荒山租借合同》。

  法院审理以为,原、被告签定的《荒山租借合同》合法有用。被告李福兴经原告许可将荒山租给第三人周华,且收取第三人周华租金,租借联系有用。第三人在承揽荒山上建腐竹厂,属加工业,不符合合同约好“只限种养殖业”,属未依照约好的办法运用租借物,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