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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整理相关法规

  第39条对开垦土地做了规定:开垦未利用的土地,一定要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该条文对土地开垦的依据、开垦原则、开垦范围做了规定,即开垦土地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开垦的土地必须是规划范围内的地块,对森林、草地、滩地的开垦是禁止的,明确了依法开垦土地的原则。

  第40条对开发土地做了如下规定: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能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长期使用。

  该条文对开发土地的范围做了规定,即没有具体土地使用权人的荒山、荒地、荒滩才能够直接进行开发。

  第41条对整理土地做了如下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第42条对土地复垦做了如下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国务院对土地开发整理方面做了许多规定,其中国务院制定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最重要。条例中关于土地开发整理的规定有以下几方面:

  开垦土地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设计确定的开垦范围内进行。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设计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设计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任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能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经常使用,有效期最长不允许超出50年。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设计,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整理。

  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

  国土资源部作为全国土地行政主任部门,制定了大量土地开发整理方面的指导性文件,建立起了从项目的立项申请到竣工验收所有的环节的相应的管理制度。2003年国土资源部印发《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363号),进一步明确了土地开发整理目的、任务和内容。

  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土地资源的适宜性,增加农用地面积,重点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农用地质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土地集约利用;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村人居条件,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对农村地区田、水、路、林、村做综合整治;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破坏的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平整土地,归并零散地块,修筑梯田,整治养殖水面,规整农村居民点用地;建设道路、机井、沟渠、护坡、防护林等农田和农业配套工程;治理沙化地、盐碱地、污染土地,改良土壤,恢复植被;界定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等。

  财政部作为全国财政预算主管部门,为了财政资金的使用安全,对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进行规范,制定资金管理规章。财政部更多的是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制定规章制度,对于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项目方面的规章最多。

  在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制定的《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中,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费用支出做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在项目预算、项目实施过程和项目决算时要着重关注的。

  土地整理支出是指为增加耕地面积,促进耕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对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用地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以及对历史遗留的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和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进行复垦发生的支出。

  耕地开发支出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以增加耕地面积为最大的目的,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地、空闲地等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发,使之达到可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

  地方人大根据本地区土地管理的需要制定地方土地管理条例,地方政府制定土地管理方面的管理制度,这些也是土地开发整理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