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丁先生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评估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项目建议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
(一)国有林业用地相对集中,有林地面积在100公顷以上,或者国有森林资源具备一定规模;
(二)林地权属清楚、四至界线分明,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国有林场集中的地区,可设立国有林场管理局或者总场,统一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发挥规模经营优势,提高综合效益。
(一)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有林地权属证明、可行性研究报告、总体规划设计和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检查备案相关文件,逐级审核后报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
(二)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并报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国有林场设立后,应依法纳入全省国有林场序列管理,并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十一条国有林场的营业范围和隶属关系,应当保持稳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分立、合并、撤销、变更营业范围或改变隶属关系的,应依照国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国有林场分立、合并、撤销、变更营业范围或改变隶属关系的,应进行资源评价、资产评定估计和经济审计,依法清理债权债务,明确划分责任,保护好森林资源资产和其他国有资产。
第十二条企业性质的营林单位或由国有林场控股的股份制林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经省级以上(含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纳入国有林场序列管理。
第十三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规划利用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有条件的林场能采用承租集体林地造林经营的方式,扩大森林资源规模。承租集体林地应当签订书面承租合同,明确承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承租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国有林场应当大力推广林业先进实用新技术,加快中幼龄林抚育步伐,全力发展珍贵用材树种,积极培育大径级林木,逐步的提升森林资源质量。
第十五条国有林场应当开展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健全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掌握森林资源发展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国有林场应该依据林业长远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业分类经营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其中跨市(州)国有林场、省属国有林场和省级以上公益林占有林地面积50%以上的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并完善森林经营档案,调整森林经营方案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国有林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森林采伐限额、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和营林造林、抚育更新等作业规程,依法开展森林抚育、更新造林等。
第十八条严控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涉及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应当参与项目立项的可行性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在国有林场范围内设立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应当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按规定程序报批。其中设立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不得改变国有林场的林地使用权归属,应当明确收益分配的方法,依法签订相关协议。
第二十条国有林场应当加强森林资源经营、培育保护,合理区划,设立森林资源管护站(点),健全护林组织,配备管护人员,明确管护职责,确保管护成效。
第二十一条国有林场应该依据国家有关森林防火的规定,加强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建设,成立护林防火组织,组建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各项森林防火灭火制度,抓好火源管理,积极科学组织火灾扑救。
第二十二条国有林场应该依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需要配备森防技术人员,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本的建设,建立检疫、预测预报制度,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有林场应当加强森林资源监管,保护森林资源,加强保护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野生动植物。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古树名木等应当登记造册,建立档案,采取对应的保护的方法。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