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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种苗等繁衍资料进出境新规→

  海关总署 农业乡村部 国家林草局公告2024年第152号(关于优化进境植物繁衍资料检疫监管的公告),以下为公告内容:

  为支撑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衍资料(以下简称植物繁衍资料)引入,防备植物疫情和外来物种传入危险,下降企业本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施行法令、《植物检疫法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优化进境植物繁衍资料检疫监管要求公告如下:

  一、海关总署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制止进境物的特许检疫批阅;农业乡村部、国家林草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乡村、林草部分植物检疫组织按照责任分工,担任从国外引入农业和林草种子、苗木和其他繁衍资料的检疫批阅。

  二、引种单位或其代理人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国家政务服务途径、省级以上农业乡村部分行政许可大厅或政务服务途径等途径,向担任部分请求处理检疫批阅手续。对已施行全程电子化批阅的,引种单位无需提交纸质请求表和请求资料。

  三、海关对进境植物繁衍资料施行口岸检疫,对农业乡村、林草部分签发的检疫批阅单施行联网核对。除特殊情况外,引种单位无需提交纸质检疫批阅单。

  四、经农业乡村、林草部分批阅,依法需施行阻隔的进境植物繁衍资料,由农业乡村、林草部分依据检疫批阅单要求施行阻隔监管;经海关特许检疫批阅的,由海关依据检疫批阅要求施行阻隔监管。引种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当合作做好阻隔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