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5日,宋先生的妻子徐女士生产后入住荆州某母婴月子会所接受月子护理服务,选择的是24小时一对一服务。5月14日7时30许,徐女士洗澡时意外滑倒引发大出血,该月子会所未采取应急措施及时送医院治疗,导致徐女士昏迷、流血不止15分钟。因月子会所应对处理问题不及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徐女士身体受损,精神受创,已有抑郁症状。宋先生遂投诉到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该月子会所对妻子造成的上面讲述的情况进行相关赔偿。
经过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与月子会所负责人多次沟通协调,6月7日,双方就退费、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商家退还宋先生已交的2.1万余元后,另支付医疗费和其他费用共计1.5万余元。后期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宋先生进行电话回访,宋先生对调解表示满意,并赠送锦旗以示感谢。
2023年6月20日,荆州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全国12315平台投诉件,投诉人吴女士在荆州区某健身工作室充值购买健身私教课,因卖私教课程的地点和环境变更,要求退回没上课程费用。但是吴女士和商家协商时,商家推诿,甚至已无法联系上商家。吴女士无奈向荆州区市场监管局反映,希望能协调退费。
荆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立即与吴女士联系了解情况,经过工作人员调解,健身工作室负责人核算费用并出具书面承诺,载明将在在7月10日、8月10日、9月10日分三期退还6000元,吴女士同意。10月16日吴女士再次打电话反映,最后一期费用还没有返还。荆州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接到电话后再次联系该健身房负责人,对负责人进行教育,当天负责人立即将2000元退还吴女士,后吴女士送上锦旗对我局西城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2023年9月14日,消费者蒋某向荆州市邮政快递业申诉中心反映某快递公司寄递物品损毁的问题,因某快递履行货物运输合同不力,造成货物损毁,消费者与荆州某快递公司交涉,但因收件人未当场反馈货物损毁,收取快件搬离快递网点后才反馈损毁问题,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蒋某遂向到荆州市邮政快递业申诉中心反馈,要求某快递公司针对运输货物价值进行有关赔偿。
接到该申诉件后,荆州市邮政快递业申诉中心工作人员针对货物损毁开展调查核实,内件为门锁配件,总运费49.9元,申诉人为寄件人,收件时外包装完好,收件人收到快件后发现内件损毁。荆州市邮政快递业申诉中心工作人员查看了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并予以调解,双方同意达成一致处理意见,该快递公司向消费者赔偿5000元。
2023年9月18日,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刘先生投诉,反映其8岁小孩用奶奶手机玩微信小程序游戏时,三天时间25次向同一款游戏充值7003元,且单笔最大充值金额648元。小孩父亲刘先生发现后,多次与游戏公司联系,要求退回充值费用,均遭到推诿拒绝,无奈之下投诉至荆州市消费者委员会。
接到投诉后,荆州市消委工作人员来到消费者家中了解情况,并耐心帮孩子回忆梳理游戏充值过程,调看手机充值记录和银行流水。了解到该游戏注册地在广州,荆州市消委随即与广州市消委取得联系。在荆州市消委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刘先生通过广东省消费投诉咨询信息化综合平台登记投诉。经过荆州市消委、广东省消委与广州市消委多次的沟通协调,宣讲法律法规,游戏公司最终退还刘先生小孩游戏充值费用。刘先生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并寄来了感谢信。
2022年3月15日,消费者刘女士因工作需要运送苗木,在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福田时代新车,首付2.55万元,分期贷款7万元。2022年10月,消费者刘女士在运输苗木途中,被交警拦下,并以九个月未年审的理由将车辆暂扣。交警告知,该车未年审超期属实。消费者查询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才注意到发票日期是2021年4月26日,不是新车而是过户车。在与商家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便向松滋市消费者委员会寻求帮助。
接到消费者投诉后,松滋市消费者委员会立即组织专班到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开展调查,通过调查,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福田时代汽车是国五车,带牌销售,包牌包税,售卖给消费者刘女士,经过到荆州车管所进行核对,该车辆信息为二手车辆。经松滋消委调解员多次到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该汽车销售公司终于同意赔偿给消费者3万元,用于弥补车辆未年审期间的务工损失。
2023年6月3日,邹先生与李先生等四人在石首市某餐馆聚餐,其中三人喝了该店提供散装白酒后,出现了不同程度呕吐、意识模糊、视力下降等不适症状,经医院诊断,三名消费者均为甲醛中毒,且以邹先生症状较为严重。邹先生女儿与商家沟通后,商家拒绝承担责任,无奈之下,便向石首市消委寻求帮助。
接到投诉后,石首市消委迅速向石首市食安办申请成立专班,并展开调查。经核查,邹先生等三名消费者甲醛中毒情况属实,其主因是由该餐馆服务员将散装白酒和酒精混装所导致。石首市人民调解委员会立即组织民事调解,经多次沟通协商,面对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该餐馆一次性赔偿消费者邹先生16万元,消费者李先生3.6万元,一次性解决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终结,并承诺不再信访或诉讼。另一名消费者症状较轻,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屈先生母亲邹女士是宜昌市居民,2023年12月16日,邹女士向沙市区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报名旅游,但到达该公司后并未安排旅游,而是上课,且强制要求购买物品,共计花费2700元,望协调退货退款。
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前往该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了解到屈先生母亲在旅游时到该公司购买物品属实。锣场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向该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该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最终同意为诉求人屈先生退货退款。
2023年7月26日刘先生在江陵县台铃电动车经营部以旧换新并花费1700元购买一台电动车,8月30日办理车辆上牌手续时,被告知该车辆信息已过期,无法上牌。后刘先生查看车辆一致性证书时,发现该电动车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22日生产,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无法办理牌照。刘先生就该问题与商家协商处理,双方协商不成,遂向江陵县消委进行投诉。
江陵县消委接到该投诉后,立即对消费者所述事项进行初步核查。经调查,消费者所述问题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刘先生在通过以旧换新方式购买电动车时,商家应当告知当未告知刘先生其售卖的电动车无法上牌的情况,经江陵县消委多次调解,商家和消费者刘先生达成一致协议,考虑到本投诉件中车辆已使用,消费者支付商家200元,商家为消费者刘先生更换一辆新的电动车。
2023年1月3日,消费者陈女士拨打热线电话称:购买了公安县某小区的房子,缴纳首付款14万元后,售楼部工作人员告知需要等待1个月才能签订购房合同,但至今一直未签订,找到商家处理,至今无果。希望协调退还首付款。
接到投诉后,消委工作人员向双方当事人调查核实,经查:诉求人反映的情况属实。商家对一直未签订合同的问题也进行了情况说明。在调解过程中对于消费者提出的退费要求,商家表示愿意接受,但是需要有个过程,对此消费者无法接受,表示商家有推诿的嫌疑,最后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商家1月16日前将消费者14万元首付款全额退回。
2022年6月18日,当事人宋明洋在京东商城上购买了松滋市亚细亚电器有限公司经营的亚细亚家电旗舰店销售的冰箱两台,支付货款73500元。商家没有随货发安装配件,后来也没有补发,导致当事人长达8个月不能使用该冰箱。当事人要求退货退款,商家不同意,双方多次协商未达成协议。宋明洋于2023年1月15日在北京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进行投诉,因商家经营地在松滋市,该举报线索移送给松滋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当事人宋明洋家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不能前来松滋调解,2023年2月13日,调解员和宋明洋电话联系,对矛盾纠纷及诉求进行了详细了解,随即与商家进行沟通调解。商家积极配合,与京东商城一起协商处理办法。当事人宋明洋作了让步,同意处理意见,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松滋市亚细亚电器有限公司给当事人宋明洋在京东平台补偿400元金豆,购买冰箱插座,另赠送价值300多元两盒美诺清洁剂。
案例一:江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加油站成品油零售量结算值与实际值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案
案件情况:2023年4月6日,江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江陵县公安局、江陵县税务局对当事人某加油站进行联合检查,江陵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的燃油加油机现场进行计量检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4台燃油加油机8把加油枪和1台用于经营的电脑主机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燃油加油机铅封完好,92#汽油1、2、5、6号加油枪计量平均示值误差1.17%,95#汽油7、8号加油枪的计量平均示值误差1.13%,0#柴油3、4号加油枪的计量平均示值误差1.18%,平均示值误差均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国家标准正负0.3%)。当事人使用8支加油枪获得违法所得共计17608.38元。
处理结果:根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赔偿从2023年1月5日至2023年4月6日期间在此加油消费者的损失,并对当事人处以3万元罚款。
案件情况:2023年6月29日,江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三湖黄桃协会实名举报张某侵犯“三湖黄桃“注册商标专用权。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对三湖管理区涉案人员家中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23年2月10日,当事人公安县张某和江陵县三湖管理区农户赵某、汤某、许某约定,以3.16元/个价格销售“三湖黄桃”商标标识的包装箱5000个,并收取三个农户定金共计3000元;2023年6月13日,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当事人擅自到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订制“三湖黄桃”商标标识的包装箱5089个,价格是2.75元/个,付款13995元。2023年6月29日当天,当事人张某销售该批包装5089个给赵某等三人,并收取尾款13060元。货值总金额16060元,张某获利2065元。
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较小,尚未造成不良社会后果,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共计8065元。江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线索移送至荆州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并联合检查该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组织商标纠纷调解,该彩印公司作出书面道歉,并赔偿13995元给黄桃协会。
案例三:松滋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松滋市某健康生活馆发布“神医神药”违法广告案
案件情况:2023年3月9日,松滋市市场监管局在市场检查中发现,松滋市某健康生活馆经营部在销售“昇生源”牌保健产品番茄红素多烯酸乙酯软胶囊和达洛康胶囊时,利用摆放展示架和发放宣传单页的形式,夸大其产品用途和疗效引人误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之规定,经松滋市局批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发布的宣传单标注“番茄红素多烯酸乙酯软胶囊、达洛康胶囊对心脑血管疾病、动脉硬化,慢性肾衰竭、急慢性肝脏疾病等有较好的疗效”等内容广告。当事人夸大了产品的性能、功能引人误解。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松滋市局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对当事人处以2.5万元罚款。
案例四:公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健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厂、销售未经认证的自助终端案
案件情况:2023年4月27日,公安县市场监管局对公安县某卫生院使用的自助终端设备涉嫌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5月20日,当事人将已认证的XH03-01型自助终端设备的关键件17英寸触摸显示屏替换为21.5英寸触摸显示屏,于2021年6月21日出厂,交付该卫生院使用。依照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4号《关于明确自助终端类产品属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的公告》的规定,上述涉案自助终端设备属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当事人在涉案设备未认证前出厂、销售,构成出厂、销售未经认证的智能自助终端设备的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公安县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97960元,并处以10万元罚款,合计197960元,上缴国库。
案例五:公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荆州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气瓶案
案件情况:2023年3月13日,公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反映多个公司报废设备拆除现场使用的工业气瓶超期未检情况,存在安全隐患。经查,发现上述施工现场使用12只标注“XX”字样的工业氧气瓶、丙烷气瓶、二氧化碳气瓶超过检验周期的情况,且上述气瓶均是由荆州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充装销售,均超过定期检验周期。
处理结果:2023年5月12日,公安县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拟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于同日签收后向该局提出了书面申辩,恳请从企业营商环境考虑,酌情从轻处罚。公安县市场监管局集体讨论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气瓶属于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情形,但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尚未造成安全事故和不良后果,认真整改消除违法行为危害,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之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酌定按从轻情节进行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11万元罚款,上缴国库。
案例六:石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石首市某日化门店经营未标明生产日期的化妆品案
案件情况:2023年4月27日,石首市市场监管局对某日化门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中货架上发现没有生产日期的美勒届刷刷气垫口红4盒、SiBi-Ai光感裸肌气垫CC霜3盒,该局对该日化门店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3月,当事人从供货商获赠未标明生产日期的美勒届刷刷气垫口红10盒。后当事人为消费者试用了6盒,剩余4盒摆放在化妆品货架上;2022年23月,当事人购进未标明生产日期的SiBi-Ai光感裸肌气垫CC霜4盒,销售单价69元/盒,货值276元,至案发尚未销售。
处理结果: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经石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美勒刷刷气垫口红3盒、SiBi-A光感裸肌气垫CC霜3盒;并处以1万元罚款。
案例七:监利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监利市某酒店未主动对消费的人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案
案件情况:2023年3月16日,监利市市场监管局在辖区对餐馆开展了餐饮环节食品浪费执法检查,发现监利市某酒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当日经报领导批准,对该酒店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处于正常状态;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示,经营过程中也未见酒店服务人员作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并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有关规定,监利市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案件情况:2023年7月31日,洪湖市市场监管局在对秦某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秦某经营场所销售的28台“邦厨迪”牌家用燃气灶、5台“SUBAIER”家用燃气灶、5台“雅兰宝”家用燃气灶、2台“火旺家”家用燃气灶,上述4个品种共计40台家用燃气灶无熄火保护装置。属于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洪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当场扣押待销售的40台无熄火保护装置家用燃气灶,并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5月20日,当事人从湖北嘉鱼鸿鑫商行共购进上述无熄火保护装置家用燃气灶具50台,至2023年7月31日,洪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已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家用燃气灶具10台,获利157元;剩余40台被洪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扣押。当事人经营上述无熄火保护装置家用燃气灶具货值金额3235元。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洪湖市局决定责令该经营场所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家用燃气灶,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40台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家用燃气灶;2.没收违法所得157元;3.处以3235元罚款。
案件情况:2022年12月15日,荆州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全国12315平台举报件,称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诱导学员购买课程。经初步核查,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对获得荣誉、师资力量、兼职收入作虚假宣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遂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截至2023年3月24日,荆州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对当事人的投诉举报信息共342条,反映培训视频内容差、不能达到所宣传“月收入保底”效果、利用虚假信息诱骗学员购买课程、要求退费等。经查,当事人对所获得的荣誉、师资力量、购课学员数量、兼职收入等宣传均为虚假信息,举报属实。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结合《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经荆州区市场监管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50万元罚款。
案件情况:2023年3月26日,沙市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的举报信息,反映在美团外卖上购买了“固力果迪士尼米奇”棒棒糖,发现该商品为日本琦玉县,该地区为日本核污染地区,为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地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2023年4月6日,沙市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该店货架上摆放有“固力果迪士尼米奇”牌棒棒糖。中文标签印有:“格力高米奇头棒棒糖”,原产地:日本;进一步调查发现,该棒棒糖生产地址为:埼玉县熊谷市上江袋310,举报属实。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沙市区局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上述“固力果迪士尼米奇”牌棒棒糖24支;2.处以1万元罚款。
消费者在选择月子中心时,一定要进行实地考察,仔细查看月子中心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多途径了解商家的经营状况、信誉程度和服务能力。
因月子中心的费用相对较高,且不同的月子中心、不同的套餐服务价格相差很大,消费者应科学理性,要根据自身需要和经济承受能力谨慎选择。
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合同上要详细载明服务项目和价格,包括月子中心的私密性、安全性、母婴服务的专业性、卫生消毒、环境及空气质量、设施设备配备等,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切勿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
月子中心承诺的医疗环境、营养餐、产后塑形、美容、产后肌体检测、摄影、服装等服务内容,消费者尽可能要留存证据,以防服务过程中产生纠纷,便于维权。
消费者在选择健身机构办卡前,首先应核实健身机构的资质、经营状态,选择规模较大、设备齐全、信誉良好的企业。多做事前考察对比,可通过互联网平台搜索查询口碑,也可亲自前往健身场所,对其证照、环境、设备、教练等进行实地考察后再进行筛选。
当消费者与健身机构签订合同时,须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如有不合理内容,应及时质疑,口头承诺尽量写入合同,以免日后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另外,当健身机构提出变更“授课地点”“陪练私教”等内容时,消费者应及时与之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变更后的地点、时间、私教、剩余课时、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关系。
消费者在购买健身卡前,应仔细了解相互的权利与义务。消费者花钱购买了健身卡,理应享受到与承诺一致的服务,如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承诺或不按约定条件履行承诺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及退还服务费。
家长应树立健康的教育理念,科学地制定学习方法。不要盲目跟风报班培训,给孩子增加额外的负担。
家长应明确需要教育培训的类别是属于学科类还是非学科类,针对性地选择与之相匹配的机构,不要报名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期间的学科类课程。
建议家长在缴纳培训费用前,实地查看校外培训机构的营业场所,了解培训机构运行状况、师资力量等实际情况。
签订合同前,要详细约定并审阅合同内容,特别是课程内容、授课老师、退费规则等事项。对于费用高、周期长的教育培训项目,一定要审慎签约,不要一次性高额缴费。
消费者购买二手车应选择正规二手车交易市场、独立二手车经销商、大型二手车电商平台以及传统4S店,注意查询企业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等合法资质和诚信记录,不要贪图便宜购买证件、手续不全或来路不明的二手车。
二手汽车消费具有专业性强、一车一况的特点。普通消费者在购车时往往难以全面核实车辆真实情况,因此要签订内容详细、责任明晰的书面合同。合同中尽可能详细、明确记录卖方承诺的原版原漆、非事故车、非水泡车、非火烧车等相关承诺,建议事先对车辆历史保险赔偿记录或交管局事故记录等进行查询。
选车时要仔细查验、核实经营者介绍的车况,不轻信经营者的口头承诺,必要时应选择信誉良好的第三方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共同对二手车进行专业评估,并保留好二手车评估报告。
买卖合同、鉴定评估报告、交易记录等作为交易的有效凭证,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证据,消费者应妥善保管。一旦购车过程中发生消费纠纷,可作为证据提交相关部门进行调解。
医美属于医疗范畴,具有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消费者应结合自身实际,谨慎选择医美消费。
消费者应查询医美机构是否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生是否具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等相关信息,尽量选择机构执业范围内的医美诊疗项目。
消费者在医美消费过程中,如果遇到权益受损问题,应该及时保存好相关证据,必要的时候可申请医疗鉴定,依。
消费者要理性看待暑期研学类活动,合理评估消费需求,避免从众心理,盲目跟风。要尊重孩子意愿,综合考虑孩子的兴趣爱好、性格特点针对性选择研学活动。在挑选研学项目时,不要把报价档次、线路名气、出国次数等作为参考指标。
研学类活动由于参与人员较多且以中小学生为主,消费者在选择研学项目时,要将孩子的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要对研学项目全面了解、多方考察。要注意查看主办方资质,对安全措施、服务评价、师生配比、专业救援人员配备等信息进行梳理对比,尽量选择经营时间较长、安全措施齐全、信誉好、服务水平高的机构。
对于“北大清华名校联办”“名校教授讲解”“与科学家面对面”“弯道超车”“提高免疫力体能培训”等各种宣传噱头,消费者切勿盲目轻信。要对研学项目宣传内容进行查询辨别,避免参加馆内“放羊”“校门打卡”“游而不研”“只研不游”等存在虚假宣传或货不对板的“伪研学团”。
不少电子烟号称“戒烟神器”“健康无害”“不含尼古丁”,以虚假不实宣传迎合年轻人追求新鲜刺激的心理,引导年轻人吸食电子烟。但是电子烟不是戒烟产品,吸食也会上瘾。未成年人要警惕电子烟的广告营销“套路”,不要为了新鲜感与追求刺激,盲目消费电子烟产品。
未成年消费者要树立科学、健康消费理念,坚决电子烟诱惑。吸食电子烟同样会产生诸多有害物质,危害吸食者和被动吸食人群,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
广大消费者要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发现有人违规向未成年人售卖电子烟产品,应及时拨打12315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一、网红达人、互联网平台,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不可利用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不得出现铺张浪费粮食,展示假吃、催吐、暴饮暴食等,或其他易造成不良饮食消费、食物浪费示范的内容与行为,此类行为已涉嫌违反《反食品浪费法》,广大消费者应理性对待“大胃王”吃播视频,切勿跟风模仿。
三、广大消费者在享受美食时,应坚守中华民族节俭美德,树立节约粮食意识,养成按需点餐习惯,自觉践行“光盘行动”,引领社会积极风尚,勇于举报餐饮浪费,做制止餐饮浪费的先行者、践行者、宣传者、监督者。
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票时,要仔细甄别网站、APP和公众号小程序等,尽量选择活动主办方授权的正规购票渠道;提交订单时要仔细阅读票务细则,对于票务平台规定的退票期限和限制性要求要了解清楚;订单生成后要保留好网站订票信息。
闲余门票转让交易活动尽量选择在正规二手平台做,关注卖家以往交易评价及信誉度,避免线上直接转账,尽量选择当面交易,以免财物受损。
务必理性对待演唱会门票高价销售,不要轻信“黄牛”或不明来源售票,切勿点击不明链接、勿扫不明二维码,以免因为假票、虚假宣传、诈骗等不法行为受到损失。若发现伪造、倒卖演唱会门票的行为,应及时向文娱演出主管部门反映。
一、电商平台上,以农科院等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高等院校名义研制的零食产品让人真假难辨。部分商家给出售的零食冠以“高学历”,就是想让消费者误以为它的品质更高、更绿色健康。但是,这些“学历”造假的零食,其实没有达到国家的标准。
二、对于零食“学历造假”,消费者难以辨别真伪,不应盲目相信商家的宣传语,迷信所谓“绿色”、健康,应谨慎选择购买。
三、消费者在买到假冒科研院校出品的商品时,要保存好相关证据,以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电子商务平台也要肩负起“把关人”的责任,对上架的零食做好审核,确保商品资质等符合相关要求。(记者 陈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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