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有依据,因为被告人收取价款不清、获利状况不清、违约原因不清、赃物去向不清、还款才能不清等问题现在证明其有没有非法占有意图的依据不行充沛,不能扫除其他合理置疑,因而不能确定其构成合同欺诈违法。
孙某甲与孙某系姑侄联系。2010年末孙某提议让孙某甲栽培树苗,并于2010年12月15日、2011年1月6日和3月26日以其在工商局注册公司的备选名“建信公司”名义与孙某甲、司某先后签定了《紫薇树苗生意合同》《苗木购销合同》和《苗木收回合约》,约好由建信公司向孙某甲、司某供应紫薇树苗,栽培两年后,由建信公司按照原供货价上浮95%的价格收回。合同签定后,孙某从河南省许昌市购进紫薇树苗,高价供应孙某甲、司某38885株,并收取货款。后孙某甲、司某进行栽种,期间部分紫薇树苗逝世。2013年头合同到期后,孙某回绝收回,经孙某甲、司某屡次敦促,2013年4月份孙某三次收回3432株树苗,后便以孙某甲、司某栽培树苗被掉包、不符合合同约好为由,拒不付出已收买树苗费用,并回绝收买其他树苗。2013年6月25日,孙某甲、司某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申述建信公司及孙某,恳求判令被告持续实行苗木收回合约,收回剩下苗木约13000株,并付出已收买的3432株苗木的价款849934.80元。孙某提出反诉,以为孙某甲和司某疏于办理和维护,导致大多数树苗枯死,要求孙某甲、司某按照两边约好承当违约责任,赔付其树苗的价款12631905元。同年9月16日,孙某甲、司某又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孙某以栽培紫薇树苗为由,使用虚伪的建信公司名义与其签定合同,欺诈其600余万元。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以该案涉嫌经济违法为由,依据孙某甲、司某的请求,将案子移送至西安市公安局立案侦办。
原判确定上诉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骗得被害人财物的现实不清,依据不足。
1.本案关于购买紫薇树苗的标准不明,特别是价款金额及付款方法对立较多。《紫薇树苗生意合同》未约好购买苗木数量及详细标准。被害人孙某甲、司某关于孙某收取树苗款数额和付出方法、组成份额的陈说重复纷歧,且与孙某供述及在案书证之间对立较多。
2.本案紫薇树苗价值不清。《紫薇树苗生意合同》中约好紫薇树苗的标准、价格不详细清晰,在栽培2年后,收回的价格也有较大争议。2014年5月9日,陕西诚信财物评价有限公司对孙某甲、司某在西安市未央区东柏梁村所栽植的紫薇树苗成长现状及商场价值供应咨询定见。但该《评价咨询报告书》仅供咨询参阅,需结合其他依据归纳剖析。本案依据中有西安土门园林花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及周至县苗木个别经营户刘某,以及卖给孙某树苗的周某某证言,其关于紫薇苗木的评价之间均有必定的收支,无法精确确定紫薇树苗的商场价格。
3.本案苗木死因不清。孙某甲、司某曾以违约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孙某则以树苗年轮和标准与她供应的树苗有差异、以为有苗木很多逝世及被掉包为由抗辩,该理由影响其合同欺诈片面成心的确定。一方面孙某甲陈说及证人程某乙、袁某某证言证明,孙某供应的树苗有60%-70%都是死的,茎部干燥,土球掉落,这些树苗不会成活。另一方面证人周某某证言证明,孙某选好树苗,将树干干燥、土球掉落的都退回了。孙某则供述其供应的树苗质量没问题,孙某甲、司某所栽树苗逝世原因是其未照顾好。故以上两方面依据间存在很明显对立,短少其他辅佐依据,无法确定树苗逝世的详细原因,亦即无法确定本案合同未能实行的实在原因。
4.本案赃物去向不清。孙某供述称公司的账是工作人员张某某、李某乙等人封的,不清楚放在哪里;和孙某甲、司某生意树苗的账因为民事应诉拿回了她在高新的家里,在书橱邻近。侦办机关出具的状况阐明称一间房子已租借,一间房子一向无人居住,李某丙不合作交出账目。原审法院据此确定孙某据不供述赃物去向并具有非法占有意图,缺少满足依据支撑。
5.本案不能扫除其他合理置疑。孙某与黄某某、房某某、杨某某、孙某乙等人也签定了2份相同格局的《苗木收回合约》《苗木购销合同》,上述人员的证言、收据、合平等证明孙某实行或部分实行了合同。别的,孙某在本院庭审中称其有才能也乐意收买被害人孙某甲、司某剩下树苗,一起称其及家人具有收回树苗的经济才能。卷内资料亦显现侦办机关现已查封了孙文芳老公名下房产三套。据此,不能彻底扫除孙某有才能也有志愿实行合同。
综上,依据现有现实和依据,因为孙某收取价款不清、获利状况不清、违约原因不清、赃物去向不清、还款才能不清等,现在证明其有没有非法占有意图的依据不行充沛,不能扫除其他合理置疑,不能确定孙某构成合同欺诈违法。
本院以为,原审判定确定上诉人孙某犯合同欺诈罪的现实不清、依据不足。对上诉人孙某及其辩解人提出原审判定现实不清,依据不足,孙某不构成合同欺诈罪的上诉理由和辩解定见予以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