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董景义与尚应华生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定书_湘东区麻山生态新区_hth下载/华体会HTH官方

【48812】董景义与尚应华生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定书

  原告董景义诉被告尚应华生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景义的托付代理人蒲春恒到庭参与诉讼,被告尚应华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董景义诉称:2011年3月2日,原告董景义与被告尚应华签定了一份果树苗木购销合同书,合同约好被告尚应华向原告董景义供给红枣嫁接苗30000株,单价4.5元,总价为135000元;合同一起对红枣嫁接苗的质量进行了清晰约好,原告向被告付出定金25000元,被告若违约应向原告付出3倍定金。合同收效后,原告依约付出定金25000元,但原告根据约好时刻要求被告供货时,被告以许多理由回绝供货,导致原告缔结合同的意图不能够完成。原告以为两边合同合法有用,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依约承当违约责任。为保护原告合法利益,故依法诉至贵院,恳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50000元且要求被告承当诉讼费。

  1、2011年3月2日原告董景义与被告尚应华签定的果树苗木购销合同一份及被告尚应华收到原告董景义定金25000元收条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两边之间有生意联系及原告按约付出了25000元定金;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承认该根据对本案具有证明效能。

  2、2013年7月1日阿克苏市南城大街托万克巴扎巴格社区出具的证明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尚应华现下落不明;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承认该根据对本案具有证明效能。

  本院经过对上述原、被告所供给的根据进行质证、剖析、认证后,确认以下案子现实:

  2011年3月2日,原告董景义与被告尚应华签定了一份果树苗木购销合同,合同约好被告尚应华向原告董景义供给红枣嫁接苗30000株,每株4.5元,总价135000元;一起原被告两边在合同中对红枣嫁接苗的质量、付出定金的数额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好。合同签定当日,被告尚应华收到原告董景义定金25000元,并出具收条一张,内书“今收到董景义苗木定金贰万伍仟元整。注:3公分以上红枣大苗定金。(叁公分以上)2011年3月2日。尚应华”。嗣后,原告董景义根据合同约好时刻要求被告尚应华供货时,被告尚应华以许多理由回绝向原告董景义供货,现被告下落不明,导致原告董景义缔结合同的意图不能够完成。现原告董景义以为两边合同合法有用,被告尚应华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依约承当违约责任。

  本院以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令保护。本案原被告之间签定的果树苗木购销合同合法有用,两边理应按合同约好实行各自的责任。被告尚应华在合同签定后收取了原告董景义定金25000元,但却未按合同约好向原告供货,其行为实属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50000元,契合法令规则,本院予以支撑。被告尚应华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理应承当对其晦气的法令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则,缺席判定如下:

  假如未按本判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责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则,当事人请求实行的期间为两年,从实行期间的最终一日起核算。

  案子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00元,算计1450元,由被告尚应华承当。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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