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北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16号)(以下简称:“对福成股份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和《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李良、邓重辉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17号)(以下简称:“对李良、邓重辉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内容公告如下:
一、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2021年公司向安徽熙和有限公司采购肥牛、小排肥牛,向三河市义和苗圃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道坝子乡汉森苗圃、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道坝子乡坡森苗圃采购苗木等,未按公司《上市公司采购询价与确定供应商规则》第五条规定履行招标程序;2021年,公司向活牛采购专员支付1,200万元采购备用金,未按公司财务制度规定与采购专员签订借款合同。
二、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实际出席会议并签到董监高8人,而公司披露出席会议13人。公司2020年年报披露,河北福成投资集团(以下简称福成集团)、李高生、李雪莲作为担保人对中国光大银行向福成股份1亿元授信进行担保,与实际担保人为李高生、李福成不符;2021年年报披露公司报告期末消耗性生物资产1.7亿元,主要为7,468头存栏活牛,未将当年新增的1,864头犊牛记入消耗性生物资产并披露。
三、会计处理不规范。2021年公司将繁育期母牛全部计入消耗性生物资产,未按《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制度规定,计入生产性生物资产并计提折旧,也未对当期出生犊牛进行成本归集并结转至消耗性生物资产。
四、隐瞒关联交易。2021年5月,公司子公司三河市粮润生态农业与于振和签订《苗木销售、种植及养护合同》,合同价款2,950万元。经查,该交易实质为三河市粮润生态农业与福成集团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企业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问题。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对以上问题全面整改,逐步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会计处理、提高信息公开披露质量,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你公司上述行为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我局在对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成股份或公司)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
一、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2021年公司向安徽熙和有限公司采购肥牛、小排肥牛,向三河市义和苗圃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道坝子乡汉森苗圃、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道坝子乡坡森苗圃采购苗木等,未按公司《上市公司采购询价与确定供应商规则》第五条规定履行招标程序;2021年,公司向活牛采购专员支付1,200万元采购备用金,未按公司财务制度规定与采购专员签订借款合同。
二、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实际出席会议并签到董监高8人,而公司披露出席会议13人;公司2020年年报披露,河北福成投资集团(以下简称福成集团)、李高生、李雪莲作为担保人对中国光大银行向福成股份1亿元授信进行担保,与实际担保人为李高生、李福成不符;2021年年报披露公司报告期末消耗性生物资产1.7亿元,主要为7,468头存栏活牛,未将当年新增的1,864头犊牛记入消耗性生物资产并披露。
三、会计处理不规范。2021年公司将繁育期母牛全部计入消耗性生物资产,未按《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制度规定,计入生产性生物资产并计提折旧,也未对当期出生犊牛进行成本归集并结转至消耗性生物资产。
四、隐瞒关联交易。2021年5月,公司子公司三河市粮润生态农业与于振和签订《苗木销售、种植及养护合同》,合同价款2,950万元。经查,该交易实质为三河市粮润生态农业与福成集团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企业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问题。
福成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李良、董事会秘书邓重辉对上述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对李良、邓重辉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们二人于2022年9月8日11:00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北大街71号)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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