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将林地划分为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竹林地和其他林地,其中其他林地细分为疏林地、未成林地,以及迹地、苗圃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用于培育、贮存种子苗木等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设施用地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明确:“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第二条明确: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①用地申请。建设项目需要用龙江森工重点国有林区林地的,用地单位要向林地所属的林业局有限公司或集团直属单位提出申请。如果项目建设区域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用地单位要分别向林地所属单位提出申请。
②现场查验。林地所属林业局有限公司或集团直属单位对材料齐全、合乎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立即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统一式样的《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③开展公示。林业局有限公司或集团直属单位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应当在林场范围内将拟使用林地用途、范围、面积等内容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已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公示公告的,可不再另行组织。涉密的建设项目不进行公示。
④集团审查。林业局有限公司或集团直属单位要及时将申请材料报送集团公司审查。集团公司应当在林业局有限公司或集团直属单位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⑤许可申请。集团公司初审通过后,林业局有限公司或集团直属单位,对非涉密建设项目要指导用地单位在黑龙江政务服务网提交申请、上传全部材料;对涉密建设项目,要将全部材料通过机要通道邮寄至省林草局。
⑥受理申请。省林草局承办人在黑龙江政务服务业务办理系统收到申请后,对申报材料是不是齐全、是不是满足法定条件进行审查。
⑦开展缴费。已受理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用地单位向省林草局提供费源信息,省林草局按标准核定缴费金额后,向税务部门推送费源信息。缴费人接到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的通知后,可登录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打印留存《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作为缴费凭证。
⑧许可决定。已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且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对生态环境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省林草局可作出准予、变更、延期等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生态脆弱性、生态区位重要性以及林地生产力等指标,对林地进行系统评价定级,划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4个保护等级。
Ⅰ级保护林地是我国重要生态功能区内予以特殊保护和禁止人为活动的区域,以保护生物多样性、特有自然景观为最大的目的。包括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林地。
Ⅱ级保护林地是我国重要生态调节功能区内予以严格保护和限制经营利用的区域,以生态修复、生态治理、构建生态屏障为最大的目的。包括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一般控制区内的林地,Ⅰ级保护林地外的国家级公益林、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的林地、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林地。
Ⅲ级保护林地是维护区域生态平衡和保障主要林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的重要区域。包括Ⅰ级、Ⅱ级保护林地范围外的公益林地、天然林林地、重点商品林林地。
Ⅳ级保护林地是需要保障主要林产品供给、需予以保护并引导合理、适度利用的区域,及以上情况以外的林地。
②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能够正常的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④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能够正常的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⑤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有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能够正常的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能够正常的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⑥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能够正常的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⑦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能够正常的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⑧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①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信、能源基地、国家电网、油气管网、储备库等。
②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公用设施、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乡村道路、农村宅基地等。
③经营性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物流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
风电场,光伏电站,商业性勘查项目(除林资发〔2013〕4 号文件下发前已经办理勘查许可证并获准延续的商业性勘查项目);花岗岩、玄武岩、石灰岩等石料生产加工项目等。
不得占用Ⅰ级保护林地;不得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不得占用Ⅲ级以上保护等级林地中的有林地;不得占用县级以上公路和铁路两侧视野范围内林地;禁止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以及易发生崩塌、滑坡和泥石流区域林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