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整理作业的告诉》(〔2018〕47号)要求,现将撤销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规章和标准性文件设定的证明资料(见附件)予以发布。
对规章《建设项目运用林地审阅批阅办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正)、《林木种子出产运营许可证办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触及的证明资料,自公告之日起中止履行,规章按程序修正后另行发布。
对触及的标准性文件《建设项目运用林地审阅批阅办理标准》(林资发〔2015〕122号),删去第二部分“(二)林地证明资料”中“1.没有权属证书的林地或许政府一致征地的,能够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出示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许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经同意的县级林地维护运用规划出具林地证明。其间,出具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的,有关林地权属证书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存档;出具林地证明的,国有林地应当清晰到详细的运营单位,团体林地应当清晰到详细的村(组)。”
一、《建设项目运用林地审阅批阅办理办法》第七条“(三)拟运用林地的相关资料。包含: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许林地证明;归于暂时占用林地的,供给用地单位与被运用林地的单位、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或许个人签定的运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许其他补偿证明资料;触及运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业和事业单位运营的国有林地,供给其所属主管部门的定见资料及用地单位与其签定的运用林地补偿协议;归于契合自然维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景色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供给相关规划或许相关办理部门出示的契合规划的证明资料,其间,触及自然维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供给其主管部门或许组织的定见资料。”
二、《林木种子出产运营许可证办理办法》第七条“请求林木种子出产运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三)运营场所、出产用地权属证明资料以及出产用地的用处证明资料。”
三、《林木种子出产运营许可证办理办法》第八条“请求林木种子出产运营许可证归于以下景象的,请求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从事林木种子出产的,应当供给出产地址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其间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衍资料出产的,还应当供给具有安全阻隔条件的阐明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认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相片。”
四、《建设项目运用林地审阅批阅办理标准》“二、建设项目请求资料(二)林地证明资料。1.没有权属证书的林地或许政府一致征地的,能够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出示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许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经同意的县级林地维护运用规划出具林地证明。其间,出具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的,有关林地权属证书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存档;出具林地证明的,国有林地应当清晰到详细的运营单位,团体林地应当清晰到详细的村(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