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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 安徽征地补偿标准有重大政策调整

  11月23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省自然资源厅介绍《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订情况。

  新《实施办法》是我省开展土地管理各项工作的重要法规依据,将于12月1日实施。此次修订,在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较大幅度的制度调整和新的制度设计,将对依法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维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法律利器重要作用。

  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方成表示,根据新《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规定,征收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二是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三是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此外,因征收造成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还包括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新《实施办法》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落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等要求,对各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作出明确规定。

  把我省关于实施区片综合地价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定,删除旧《实施办法》中关于统一年产值的征地补偿标准有关内容,规定由省政府统一制定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从而更符合现实情况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更加有助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

  对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来进行补偿安置;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集体农用地的标准做补偿安置。

  同时,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由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调整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最大程度让被征地农民获得更多补偿,要求土地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大多数都用在被征地农户。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归被征地农户所有,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全部归被征地农户所有,逐渐增强被征地农民的获得感。

  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要求地方政府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方成表示,这些规定把改革发展需要同保障人民共享发展成果有机统一起来,体现了人民至上的立法理念。目前,省自然资源厅正在积极组织起草《安徽省征地及补偿安置办法》等配套制度,加强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土地征收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保障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权益。

  为了保障美丽乡村建设用地需求,新《实施办法》还特别规定了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同时出于便民考虑,规定农村村民原地拆旧建新且不超过原批准用地范围建住宅的,无需另行审批,但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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