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长白山保护局,吉林长白山森工集团,长白、上营森林经营局,省林草局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营造林工程管理,提高营造林成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土绿化项目作业设计管理规定(试行)》《“三北”工程建设主要技术规定(试行)》《吉林省中央财政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全国营造林综合核查作业规程》《造林作业规程》《退化林修复作业规程(试行)》《封山(沙)育林作业规程》《造林作业设计规程》《造林绿化落地上图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中央或省级投资为主,采取人工造林、更新造林、退化林修复、封山育林等方式的营造林工程。
(二)规范管理。健全组织机构、规范管理制度,提高造林管理上的水准,确保造林质量与成效。
第四条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国有森工企业和森林经营局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国土“三调”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造林绿化空间适宜性评价和退化林本底评估结果,考虑历年采伐情况、采伐限额等因素,依法依规划定造林地块,合理申报营造林项目。
第六条 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管控要求,在林地范围内落实营造林用地,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开展造林绿化,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可以开展以生态修复为目的,与保护方向、当地植物群落、生物多样性保护相一致的营造林工程。严禁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
第七条 中央、省级投资或以中央、省级投资为主的营造林工程造林地块必须落地上图。区分工程类别,按有关要求建立造林小班矢量化图斑,分别绘制在最新林草资源“一张图”上,会同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合格后,将当年完成的营造林工程图斑落实在造林绿化落地上图系统平台上。市(州)林草主管部门、吉林长白山森工集团要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做好辖区内造林绿化落地上图工作的组织、审核、上报工作。
第八条 作业设计应当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年度造林任务、资金安排计划等进行编制。应符合《造林作业规程》《造林作业设计规程》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各级国土绿化相关规划和森林经营规划、技术标准。坚持现场调查,以作业小班为单元编制。
在集体所有和个人承包经营的土地上开展的营造林工程,作业设计编制应当充分尊重经营主体意愿,统筹兼顾利益诉求。
第九条 作业设计内容应符合有关技术规程要求,包括设计说明书、附表、附图和附件等。
第十条 造林树种选择结合我省种苗市场供应情况,参照《造林作业规程》中确定的主要造林树种,以优良乡土树种为主,选用良种壮苗,注重培育乡土珍贵用材树种、木本粮油等特色林果树种。
第十一条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和国有森工企业、森林经营局应对拟开展的营造林工程作业设计进行合理性评价,并出具评价意见,作为项目作业设计审核依据。作业设计合理性评价应当考虑当地造林最佳季节,提前做好评价工作安排,避免影响施工进度。
第十二条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和国有森工企业、森林经营局应当把编制、审批营造林作业设计作为组织实施营造林工程的前置条件,并按照作业设计组织施工、检查验收、落地上图。
第十三条 营造林工程实施单位应对作业设计内容、相关文件等内容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营造林作业设计,由市(州)林草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国有森工企业、森林经营局、梅河口市林草主管部门、省林草局所属有关单位组织编制的营造林作业设计按照管理权限,报上级林草主管部门审核。
按照国家和省级对营造林作业设计审核权限规定,应由省林草局审核的营造林作业设计,须经市(州)林草主管部门、吉林长白山森工集团初审后,将初审意见、作业设计文本等相关材料报省林草局审核。未经省林草局审核的,省林草局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审核情况进行抽检。
对于建设地块、建设内容、树种配置等重大变更,应提报变更后的营造林作业设计及变更说明,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和国有森工企业、森林经营局等有关单位,要依据营造林作业设计,提前做好整地,落实苗木和组织施工队伍等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营造林工程采购苗木需具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植物检疫证书、苗木标签、良种证明等材料。相关工程对苗木标准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全面加强营造林施工监督、指导和管理,做到整地、苗木、栽植、浇水“四合格”,确保造林质量。
第十九条 对于造林成活率、保存率达不到合格标准的,要在本年或下一年春季做好补植重造工作,使其尽快达到国家规定合格标准,提高造林成效。
第二十条 营造林作业施工应当做好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开展安全教育,严格按规范操作机械,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遇极端恶劣天气,严禁野外施工作业。
第二十一条 全面加强新造林地的抚育管护工作,严格执行造林作业设计的抚育时间、抚育措施、抚育次数和规格标准,及时开展除草、松土等抚育作业。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责权利统一的管护机制,除造林主体自行管护外,还可以采取集中管护、个人承包和联防联护等方式,落实管护责任,防止新造林地和幼林地遭到破坏。
第二十三条 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幼苗幼树、毁林复耕、毁林造林等违法行为,积极做好森林火灾、有害生物、兽灾和自然灾害防控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和森林防火任务需要,建设维护森林防火隔离带,巩固营造林工程项目建设成果。
第二十四条 人工造林(更新)、退化林修复、封山育林当年进行营造林质量评价。人工造林(更新)、退化林修复3年后和封山育林5年后进行营造林成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营造林质量评价包括营造林核实面积和面积核实率、合格面积和面积合格率,以及营造林管理情况;营造林成效评价包括人工造林(更新)的保存面积和面积保存率、封山育林的成效面积和面积成效率,以及营造林管理情况。
营造林管理情况包括作业设计、施工、自查验收、档案建立、管护、抚育、育林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营造林质量与成效评价以小班(地块)为评价单元,以行政区划单位或造林工程项目实施单位为造林结果评价单位。对各营造林方式、各林业重点工程分别按营造林质量和成效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七条 营造林质量和成效评价工作实行县级(国有森工企业、森林经营局等)自检、市(州)级(吉林长白山森工集团)抽检、省级复核的验收制度。由省林草局组织,相关单位具体实施,市(州)级抽检可与省级复核联合进行。县级营造林质量与成效评价采取全面自检的方式进行,以市(州)为申报主体的营造林工程项目,由市(州)全面自检后上报省林草局。市级抽检和省级复核采用内业查阅和现地抽样的方式进行。具体抽检比例、复核方法按照相关工程项目管理规定、《全国营造林综合核查作业规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县级自查原则上应于每年8月底前完成,并将自检结果分别报省、市级林草主管部门。市级抽检与省级复核原则上应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九条 省级现地复核结束后,复核结果以林长办文件形式进行全省通报,纳入年度林长制、市(州)政府绩效及其他各项考核,并作为下年度项目申报和下达资金、项目、采伐限额的参考因素。
第三十条 获得政府扶持的各类营造林工程,应分门别类建立造林技术和管理档案。
第三十一条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和国有森工企业、森林经营局等单位要建立健全造林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造林档案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造林档案管理,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探索造林档案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档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对归档文件材料来加工、整理。归档文件要字迹工整、图样清晰、签字手续完备,图片、照片等要配以文字说明。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吉林省营造林工程管理规定(试行)》(吉林生﹝2021﹞590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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