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毕节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在毕节市人民政府网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公民、法人或有关组织等社会公众对《毕节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的,能够最终靠微信留言、网站留言、电话、电子邮件或提出书面意见等形式向毕节市农业农村局提出。
登录毕节市人民政府网(https//.gov.cn),进入“民意征集”专栏留言。
(一)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建立完善农村承包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导劳动力不足、易地搬迁、进城落户等承包农户通过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发展特色优势产业,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审批,要纳入行政许可事项,未经许可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各地能采用测绘、航飞摄影等方式,保存流转前土地原状,严格规范测量流转的土地面积。引导流转双方当事人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流转交易,规范使用《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权益。
(二)开发抵押贷款产品。各金融机构要立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流转受让方真实的情况和融资需求,开发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相关产品。
1.市价法。即以当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元/亩·年),根据土地面积及剩余年限,计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评价估计价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农村土地经营权评价估计价格=市价(元/亩·年)×面积(亩)×(家庭承包合同剩余年限或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的时间-1)。
2.成本法。即对于须缴付租金或另外的费用方式获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采取从评估基准日起到使用年数的限制内,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成本测算评价估计价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农村土地经营权评估价值=已缴清租金金额×(已缴清租金的剩余使用的时间-1)/已缴清租金年限。
3.收益法。用农村土地经营权在剩余年限内的预期收益折现值测算评估价值,该种方法适用于年收益稳定且容易测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其计算公式为:
(四)建立土地经营权和抵押权登记制度。建立土地经营权和抵押权登记制度,由权利人按照属地登记原则向县级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1)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且流转期限五年以上的,应由流转双方一同申请;
(2)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应由承包方申请。
(2)权属来源材料,包括:①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提交土地承包合同;
抵押权首次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申请抵押权首次登记,提交以下:
(4)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7)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办理抵押登记的,还需提供承包方同意的书面材料和发包方备案材料;
土地经营权和抵押权变更、注销等登记能够准确的通过《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文件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8号)《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贵州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不动产登记业务收件清单》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1〕1256号)文件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