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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森林增长工程成片造林奖补实施细则

2024-04-02 工程案例

  为积极发挥县级财政资金导向作用,进一步快速推进森林增长工程建设,提高全县造林绿化水平,根据《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成片造林实行奖补的意见》(霍政办〔2013〕3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全县森林增长工程成片造林奖补工作,制定如下细则:

  在全县范围内,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达到成片造林县级重点工程建设标准、经审批认定的500亩以上新造林项目。

  1、审批备案。项目实施实行预审备案和设计审批制度。从2015年开始,未通过预审和设计审批的成片造林项目,不予审批备案,不列入本政策享受范围。

  2、规模连片。成片造林单一项目起始规模为500亩,原则要求集中连片,一般最大间隔距离不允许超出100米。因自然、建设等因素影响,不得跨越一个自然村庄;1000亩以上的,不得跨越1个村民组;3000亩以上的,不得跨越1个行政村。

  3、造林年度。一次流转土地造林时限最多不跨越二个年度。当年验收合格面积按文件规定要求兑现;对当年造林验收不合格的,可在翌年补植补造;两年累计合格面积按规定类别兑现,并对上年度兑付资金多退少补。

  4、验收合格。造林设计、整地标准、树种选择、苗木规格、造林密度、抚育管理、成活率和保存率等符合《国家造林作业规程》、《安徽省造林作业规程》(皖D/ly07-87)要求。

  5、投入要求。营造乔木型生态林为主,兼用林、经济林为辅,原则上生态林比例要达到70%以上。要使用良种壮苗,苗木规格要达到设计标准。每亩造林初植密度不少于55株,当年苗木单项亩均投入一般要达到600元以上,计价以当年苗木市场平均价格及实际票据测算。

  6、流转土地。规范流转土地,落实造林用地。土地流转期及约定林木保存期不能低于10年。未到户土地流转不得享受政策奖补或按荒滩荒坡地执行;对前地类属林地的,不纳入享受。对实测面积与协议(合同)面积误差在±5%以内,以土地流转协议(合同)面积为准,超过±5%,以实测面积为准。

  7、协议(合同)审定。由建设业主提供土地流转协议(合同)原件,确定期限、地类和规模等。翌年建设业主应当依法按规办理林木权属证明,其《林权证》作为以后年度奖补兑现的凭证之一。对2人以上合伙、入股的,按规定审查相关条件。严禁独立业主相互挂靠。

  实行项目预审备案制度。由建设业主申请,项目涉及的行政村、林业站、乡镇审核同意后,报县森林增长工程建设工作领导组审核同意后,统一纳入当年建设指标管理。属荒滩等水工程用地范围的,还须经水行政主任部门同意,完善相关手续。县森林增长工程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对认定项目进行建档备案。并以文件通知建设业主,否者不予纳入。项目预审一般应当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结束。

  按照立项审批意见,需丁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造林项目规划设计书,经所在林业站初审、乡镇审定同意后,报县林业局批准实施。设计审批于当年元月20日前结束。

  1、乡镇对造林项目进行初验,并将项目规划设计、造林合同、初验合格的小班图表等随文上报县森林增长工程建设工作领导组,申请县级验收。

  1、成片造林重点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在所在乡镇村和工程所在地公示5-7天,无异议后按程序上报。

  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应对无异议项目,提出奖补资金拨付审核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奖补资金经县财政局拨付至乡镇,由乡镇财政打卡发放。

  以后每年秋季进行一次验收,林木保存率应达到80%以上或成活率达到85%以上为合格,否则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停止资金奖补。

  按照霍政办〔2013〕39号文件规定,兑现造林企业(大户)、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相应奖补资金。对享受本专项奖补政策的企业(大户),不再重复享受其他林业项目资金补助。

  县林业部门对造林规划、造林合同、小班图表、申报材料等资料,按项目、分年度进行整理、归档保存。

  成片造林建设牵涉面广、工作量大、任务重,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牵头各相关的单位,搞好组织、协调、保障等工作。乡镇负责项目建设环境服务和土地流转协议(合同)审核把关,县林业局负责工程建设技术服务指导和合格面积测量、技术标准把关,县农委负责土地流转的指导和政策把关,县财政局负责财政奖补资金筹集和管理。县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对项目投入和奖补资金使用监管。县森林增长工程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加强对项目建设进行全方位检查和评定,并实行跟踪管理和问责。对虚报、套取、挪用奖补资金的,除追回奖补资金外,应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本细则由县森林增长工程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成片造林奖补资金兑现办法参照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