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房地产坐落于深圳市区路(项目名称)幢/座号房,坐落第层,房子建筑结构为,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地产用处为,房地产内附着设备见附表,《房地产证》号。
第二条甲方自愿将上述房地产卖给乙方,价格为人民币/港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
第三条甲方应在生意前办好上述房地产的按揭、典当债款、税项及租金等,生意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仍由甲方担任,乙方不负任何职责。
第四条乙方应于本合同收效之日向甲方交给定金人民币/港币亿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并应于本合同收效之日起日内将上述房地产悉数价款交给甲方。详细付款方法由两边另行约好。乙方逾期付出悉数价款超越日即视为不履行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乙方所付定金,并有权将上述房地产售予别人。
第五条甲方应于收到上述房地产悉数价款之日起日内,将上述房地产交给给乙方,逾期交给即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逾期不交给房地产给乙方,乙方不解除合同的,甲方每延期一日应向乙方付出相当于房地产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甲方逾期不交给房地产给乙方,乙方单独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双倍退定金,交还乙方所付购房款(不计利息),并按房地产总价款的百分之向乙方付出违约金。
第六条甲、乙两边生意自合同收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带着房地产证书到房地产权挂号部分处理产权搬运挂号手续,该房地产权归乙方具有。处理《房地产证》的有关税费,按国家、省、市的规则由甲乙两边各自承当。
第七条甲方应将该宗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复印件交给乙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规则的权力和责任一起搬运给乙方。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以产权挂号部分保存的合同副本为准。
第九条本合同产生胶葛时,由甲乙两边洽谈处理,洽谈不成时,采纳下列方法之一处理(只能挑选一种,在选定的里打√):向深圳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述;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裁定安排请求裁定(只适用于一方或两边为境外安排或个人的)。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两边、公证机关(涉外房地产生意合同)、市规划国土局各执一份,均具平等效能。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两边签定之日起收效。一方或两边为境外安排或个人的,自深圳市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收效。
房地产生意人及房地产生意安排(签章):(适用于经过生意行为达到的房地产生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