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实施意见》已经2011年4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力开展荒山绿化工作,对于进一步控制土地沙化,防止水土流失,改善首府城市人居生态环境和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具备极其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自2002年《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管理办法》出台以来,通过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参与荒山绿化工作,全市共完成荒山绿化约102784亩(含塌陷区治理项目),大面积的荒山、荒滩、荒坡披上了绿装,极大地改善了首府城市的生态环境,提升了城市的宜居水平。但目前,我市在荒山绿化工作中还存在与国家当前土地管理法规政策不相适应、承包单位对荒山林地的管护积极性不高、投入不足,造成已建成林地流失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荒山绿化工作,构建和谐宜居首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为节约利用土地,在符合城市总体设计和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对于30%建设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容积率可适当提高,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容积率≤1的部分用于承包单位或个人进行荒山绿化。容积率超过1的部分的土地出让金缴入国库。为确保荒山绿化项目70%绿地的绿化成果,各荒山绿化承包单位及个人在办理荒山绿化承包建设用地开发项目规划手续前,与市绿化主管部门签订荒山绿化承包绿地管护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后,按以下规定办理荒山绿化手续。
(一)对荒山绿化承包前期手续齐全、通过联合验收并办理了30%建设用地手续的荒山绿化承包单位或个人,由市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实地勘察复验绿化进展情况,并提出明确工作要求,继续推进荒山绿化工作。
(二)对荒山绿化承包前期手续齐全并通过联合验收,但未办理30%建设用地手续的承包单位及个人,已办理了荒山绿化项目整体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领取了整体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建设用地开发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设计和详细规划条件的前提下,按原荒山绿化政策办理30%建设用地手续。
(三)对荒山绿化承包前期手续齐全,但尚未验收或绿化未完成的荒山绿化承包单位及个人,在2011年6月1日前由市绿委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按照绿化面积配置30%建设用地。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设计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新区对建设用地进行选址或在原址配置建设用地后,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规要求对30%建设用地进行“招、拍、挂”。30%建设用地的项目开发一定要符合城市规划,不得影响市容市貌。荒山绿化配置30%建设用地按照“招、拍、挂”方式出让时,要将原绿化承包单位及个人实际发生的植树造林费用、人工费用、管护费用、绿地预期收益等列入补偿条件一并挂牌出让。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容积率≤1.0的部分)全部用于荒山绿化,超出容积率1.0以上部分的土地出让金缴入国库。
(四)为确保我市荒山绿化政策的延续性,对于荒山绿化前期手续不全的(如与区县政府签订荒山绿化承包协议或区县政府同意进行荒山绿化承包的单位或个人及办理了部分荒山绿化承包前期手续的),根据城市总体设计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符合计划要求的可办理荒山绿化承包手续,30%建设用地按照“招、拍、挂”方式出让。不符合计划要求的可办理林权证。对于有争议或者存在特殊情况的荒山绿化承包单位及个人,由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后,形成意见上报市政府,待市政府审核后再确定是不是继续办理相关手续。
(五)对尚未办理荒山绿化承包手续私自占地造林、与行政村(大队)签定造林协议的或已办理林权证等情况的一律不再补办荒山绿化承包手续。
(六)对办理了塌陷区治理手续的单位及个人,按照塌陷区治理有关政策可继续办理其他手续。
(七)达坂城区人民政府要尽快委托设计部门编制达坂城区荒山绿化专项规划,报市政府审议通过后严格按照荒山绿化专项规划办理荒山绿化承包手续。
(八)本《实施意见》下发后,除达坂城区人民政府申请的荒山绿化承包项目外,全市各区(县)、各部门一律不得再受理新的荒山绿化承包项目申请。
做好荒山绿化工作,事关城市功能的有效发挥,事关广大居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我市荒山绿化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对现有荒山绿化承包项目逐一进行整治规范,认真协调处理荒山绿化承包单位及个人提出的建议意见,不断巩固绿化成果,进一步提升荒山绿化的质量。
凡涉及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荒山绿化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实施。涉及荒山绿化30%建设用地开发建设项目时,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效率,对于行政审批事宜实行主动帮办、督办、限时办结。荒山绿化项目30%建设用地进行“招、拍、挂”出让时,市规划、国土、建设、绿化部门要在承诺办理时限内办结。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实施意见》已经2011年4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力开展荒山绿化工作,对于进一步控制土地沙化,防止水土流失,改善首府城市人居生态环境和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具备极其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自2002年《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管理办法》出台以来,通过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参与荒山绿化工作,全市共完成荒山绿化约102784亩(含塌陷区治理项目),大面积的荒山、荒滩、荒坡披上了绿装,极大地改善了首府城市的生态环境,提升了城市的宜居水平。但目前,我市在荒山绿化工作中还存在与国家当前土地管理法规政策不相适应、承包单位对荒山林地的管护积极性不高、投入不足,造成已建成林地流失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荒山绿化工作,构建和谐宜居首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为节约利用土地,在符合城市总体设计和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对于30%建设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容积率可适当提高,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容积率≤1的部分用于承包单位或个人进行荒山绿化。容积率超过1的部分的土地出让金缴入国库。为确保荒山绿化项目70%绿地的绿化成果,各荒山绿化承包单位及个人在办理荒山绿化承包建设用地开发项目规划手续前,与市绿化主管部门签订荒山绿化承包绿地管护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后,按以下规定办理荒山绿化手续。
(一)对荒山绿化承包前期手续齐全、通过联合验收并办理了30%建设用地手续的荒山绿化承包单位或个人,由市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等有关部门实地勘察复验绿化进展情况,并提出明确工作要求,继续推进荒山绿化工作。
(二)对荒山绿化承包前期手续齐全并通过联合验收,但未办理30%建设用地手续的承包单位及个人,已办理了荒山绿化项目整体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领取了整体用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建设用地开发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设计和详细规划条件的前提下,按原荒山绿化政策办理30%建设用地手续。
(三)对荒山绿化承包前期手续齐全,但尚未验收或绿化未完成的荒山绿化承包单位及个人,在2011年6月1日前由市绿委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按照绿化面积配置30%建设用地。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设计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新区对建设用地进行选址或在原址配置建设用地后,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规要求对30%建设用地进行“招、拍、挂”。30%建设用地的项目开发一定要符合城市规划,不得影响市容市貌。荒山绿化配置30%建设用地按照“招、拍、挂”方式出让时,要将原绿化承包单位及个人实际发生的植树造林费用、人工费用、管护费用、绿地预期收益等列入补偿条件一并挂牌出让。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容积率≤1.0的部分)全部用于荒山绿化,超出容积率1.0以上部分的土地出让金缴入国库。
(四)为确保我市荒山绿化政策的延续性,对于荒山绿化前期手续不全的(如与区县政府签订荒山绿化承包协议或区县政府同意进行荒山绿化承包的单位或个人及办理了部分荒山绿化承包前期手续的),根据城市总体设计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符合计划要求的可办理荒山绿化承包手续,30%建设用地按照“招、拍、挂”方式出让。不符合计划要求的可办理林权证。对于有争议或者存在特殊情况的荒山绿化承包单位及个人,由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后,形成意见上报市政府,待市政府审核后再确定是不是继续办理相关手续。
(五)对尚未办理荒山绿化承包手续私自占地造林、与行政村(大队)签定造林协议的或已办理林权证等情况的一律不再补办荒山绿化承包手续。
(六)对办理了塌陷区治理手续的单位及个人,按照塌陷区治理有关政策可继续办理其他手续。
(七)达坂城区人民政府要尽快委托设计部门编制达坂城区荒山绿化专项规划,报市政府审议通过后严格按照荒山绿化专项规划办理荒山绿化承包手续。
(八)本《实施意见》下发后,除达坂城区人民政府申请的荒山绿化承包项目外,全市各区(县)、各部门一律不得再受理新的荒山绿化承包项目申请。
做好荒山绿化工作,事关城市功能的有效发挥,事关广大居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我市荒山绿化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对现有荒山绿化承包项目逐一进行整治规范,认真协调处理荒山绿化承包单位及个人提出的建议意见,不断巩固绿化成果,进一步提升荒山绿化的质量。
凡涉及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荒山绿化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实施。涉及荒山绿化30%建设用地开发建设项目时,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效率,对于行政审批事宜实行主动帮办、督办、限时办结。荒山绿化项目30%建设用地进行“招、拍、挂”出让时,市规划、国土、建设、绿化部门要在承诺办理时限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