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日应村委会邀请,协助调处一起农民擅自开荒引发的权属纠纷,从调处纠纷的调查过程来看,很多农民对“开荒”的认知还是停留在过去“谁开谁有”的固有模式上,没有能够与时俱进了解透彻当下的“开荒”政策, 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思前想后,不妨把这个典型的纠纷写出来,供有“开荒”念想的农民朋友参考。
事情的原委是因某农户“开荒”种植杉木引起的。“开荒”是皖南农民司空见惯的一种经营活动,勤快 的农民选择荒芜无主的滩涂或岗地,清除杂草种植庄稼或树木,农民称之“开荒”。
某组的河洲上有一片近百亩荒滩,是该组农民传统上的开荒场所,以前该组大多数农户均开过荒,种过树,也一直谁开谁有。今年某农户在未与村民组集体告知的情况下,再次开荒约2亩,种植了杉木,却被村民组长告知开荒无效,所有权收归集体,由此产生纠纷。
经协调处理,村民组支付了该农户适度的苗木款,将开荒种植的幼林收归集体了事。
对于未开垦利用的荒山、荒滩、湿地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细则》有明确规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是这样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一定要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第四十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能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长期使用。
因此,尽管国家鼓励开垦未利用的荒山、荒滩、湿地,发展农林生产,但开垦是需要经过批准的,未经批准,擅自开垦未利用土地,能够理解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开垦的土地自然不能属于开垦者经营管理,这一点必须牢记。
这段历程大多分布在在八九十年代。那时候刚经历过特殊时期,农林生产严重滞后,在联产承包责任制政策的落实及相关会议纪要精神的强烈刺激下,农民朋友积蓄已久的开山、开荒、种粮、植树的积极性大爆发,出现了一轮垦荒热潮,很多荒田、荒地、荒山、荒滩都是那个特殊时期开垦出来的,而且这些开垦的荒田、荒地、荒山使用权也得到集体认可,一直耕种至今,大部分还核发了权属证明。
随着政策和制度的逐渐完备,我国土地利用办法也逐步调整和规范,对于“四荒”未利用土地的政策也逐步明晰,那就是:国家鼓励开发利用,但必须科学规划,在不破坏生态环境,不造成水土流失的前提下,经过批准才能实施。以前“谁开谁有”的政策慢慢的变成了历史。
或许很多人想不通,荒废的土地为什么不能开垦合理规划利用呢?这里面有着更深层次的原因。首先,山水林田湖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们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只有顺应自然,科学规划,合理规划利用,才能和谐相处,相得益彰,取得良好的生态效益;其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未利用地进行开发利用,但一定要符合总体设计,在确保生态环境不被破坏和水土保持能够有效控制的前提下进行;最后,农民朋友要一直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多了解有关政策,在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共同维护生态平衡,共同呵护绿水青山,给子孙后代留下更宽广、更和谐的自然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