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伊春7月5日电(记者吴聿宏)近来,带岭区人民法院对一同合同诈骗案作出判定,被告人孙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据悉,2006年3月,王某传闻孙某能买到红松树苗,所以经过介绍来到带岭找到孙某。孙某说“朗乡有,我能买到。”所以孙某与王某等人到朗乡局一家苗圃看了树苗,经两边洽谈价格后签定合同一份,孙某收取定金人民币16000元。2006年3月21日,张某从伊春来到带岭找到孙某,与孙某等人到带岭苗圃看了树苗,经两边洽谈价格后签定红松苗订货合同,孙某收取定金人民币7000元。同年4月,李某找到孙某,请其介绍购买红松树苗。孙某拿出其与朗乡林业局一家苗圃签定的假合同书让李某看,孙某说这是他花钱定的树苗,并应李某的要求到苗圃看了树苗。经两边洽谈,李某与孙某签定苗木购销合同,并加盖由孙某事前私刻的苗圃合同专用章,约好交货日期后,孙某收取定金人民币26950元。
不久,张某等3人发现上圈套了,就将孙某告上带岭区人民法院。经查,孙某先后3次运用让当事人到苗圃看苗木或运用假合同的方法,合计骗得人民币49950元后逃匿,所骗钱款被其浪费。
经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运用诈骗手法签定无能力实行的合同,骗得别人金钱,数额巨大,侵犯了别人产业的所有权,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本案的现实、情节及对社会的损害程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则,遂作出上述判定。